关于奴隶制问题的研究,苏联学者在这方面下的功夫最大,其研究成果也颇具“戏剧性”。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期以前,苏联古史学界,包括赫瓦斯托夫、图拉耶夫、尼科尔斯基和司特卢威等,几乎一致认定古代东方是封建社会。直到1933年,司特卢威才第一次提出和论证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还遭到了多数学者的批评。1934年以后,随着苏联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受“奴隶制社会普遍说”的影响,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被“论证”为奴隶制社会。在1960年召开的第11届国际历史学大会上,古代的奴隶制问题成为东西方学者争论的焦点,使得“奴隶制已不再是一种历史现象,而是一个马克思主义和非马克思主义之间的政治问题了”。苏联学者开始抛弃旧的教条主义的论证方法,而采用以事实为依据的理性方法,注重研究奴隶在社会阶级和等级关系中的地位等问题。在此后的几十年里,苏联学者在对奴隶制问题的认识上,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甚至学者们自己的观点也几经修正。例如,著名亚述学家贾可诺夫在1966年还认为奴隶制是古代最经济、实用的生产方式,而两年后便否定了自己的看法,否定了奴隶制生产方式在古代的主导地位,将整个早期文明定名为“古代生产方式”阶段。到了1998年,贾可诺夫和V.A.雅各布森()发表了《古代的公民社会》一文,进一步指出奴隶制“几乎在任何时代都没有在经济中起过主要作用”。其他学者如丹达马耶夫(Dandamayev)1974年发表了著作《公元前7—前4世纪巴比伦尼亚的奴隶制》,根据丰富的泥板文献指出,即使在西亚奴隶制最繁荣的新巴比伦王国时期,奴隶劳动在农业和手工业中均不起决定作用,只在很有限的范围内得到应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国际学术界经过几十年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讨论,终于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一个问题上达成共识,即一致否定了古代东方奴隶劳动的决定作用。1984年,丹达马耶夫甚至在其主编的《古代东方的社会关系与依附形式问题》一书中,为苏联学术界发表了总声明:在苏联的古代东方研究领域,已有大量涉及奴隶的法律地位以及奴隶劳动在生产中所起作用的文献;最近20年发表的研究成果已经确立了这一看法,即奴隶劳动在古代东方的主要生产部门中不起决定作用,而这恰恰是指在农业和手工业当中,不管是在王室经济、神庙经济还是在私人经济当中均是如此。
西方史家从始至终都坚持认为,古代东方的社会性质属于封建社会。
(三)奴隶制、封建制和资本主义并存的社会奇观
纵观国内外学术界几十年来有关古巴比伦乃至整个古代东方社会性质的学术史,可以说在史料或历史事实方面较少存在争议,最大的争议也是最终导致不同结论的关键在理论层面,即方法论层面。根据现有的经济和法律文献判断,加上我们对古代美索不达米亚的社会结构——国家、城市公民共同体和家庭三位一体——之理解,我们认为至少古巴比伦社会的社会性质是复杂的,在国家、公民共同体和家庭三个层面上表现出了不同的特性。
1.国有经济的封建租佃性质
国家处于社会结构的最高层,国有经济的性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的社会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