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化馆的建设标准
随着目前我国文化事业发展越来越快,对文化馆服务体系进行改革和创新,需要从整体来看,将文化馆服务体系建立成一个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
1.《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
为加强公共文化设施标准建设,文化部组织开展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建设用地指标和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文化部共同批准发布的《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配套规范,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指标主要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了根据服务人口确定建设规模的原则,使公共文化设施的规模大小不再完全取决于行政级别,而主要服从于服务人口;二是将居住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纳入服务人口计算范围,充分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等流动人口的文化权益;三是通过对步行、骑车、公共交通等出行时间的测算,对文化设施的服务半径提出了具体要求;四是为了保障公共文化设施用地不被蚕食,提出公共文化设施确需异地新建时,应不改变原馆址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性质,使原址得以作为公共文化设施继续为公众提供文化服务。
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要求,由文化部组织编制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后批准发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该建设标准内容包括总则,建设规模、项目构成与选址,建筑面积指标,建筑标准与建筑设备,适用于政府在乡镇一级行政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乡镇综合文化站,是编制、审批乡镇文化站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全建设过程的尺度。该指标明确提出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建设用地面积应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动场地的需要,绿化率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见表4-2)。《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以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目标,充分体现公共文化服务“以人为本”“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为进一步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普遍均等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文化馆的服务标准
1.设施设备
(1)馆舍要求
①文化馆选址宜以“方便使用、安全环保”为原则,选择在人口集聚、位置适中、交通便捷、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环境及地质条件良好的地方。
②文化馆馆舍的建筑面积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比例确定,可参照《文化馆建设用地指标》和《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2)建筑功能布局
①文化馆的功能用房包括群众活动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辅助用房。各类功能用房的使用面积比例可参照《文化馆建设标准》执行。
②文化馆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应达到功能组织合理、动静分区明确、空间构成紧凑、日照通风良好。群众活动用房应包含:门厅、展览陈列用房、报告厅、排演厅、文化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多媒体视听教室、舞蹈排练室、琴房、美术书法教室、图书阅览室及游艺用房等。
③文化馆馆舍内外应设立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参与活动提供方便。
④群众文化活动用房使用面积比例不低于76%。
(3)引导标识
①范围区域标识。文化馆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单位标识和导向标识,在各楼层、各活动厅室应设有醒目的标识,标示清晰。文化馆入口处应设置场所布局图,各功能用房应设有醒目的标识。
②专用设施设备标识。文化馆的专用设施设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③无障碍标识。文化馆应设有无障碍设施的专用标识。
(4)服务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