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公共发〔201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体育局、民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体育局、民政局、建设局:
广场舞是深受广大群众喜爱的文化体育活动,包括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多种样式,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开展,在丰富城乡基层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广泛开展、展示群众良好精神风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广场舞活动场地和设施结构性欠缺、噪声扰民、引导扶持和管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凸显,不利于广场舞活动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1.目标任务
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培育一批扎根基层、综合素质较高、专兼职结合的广场舞工作队伍,推出一批具有文化内涵、审美品位和健身功能,便于群众接受的广场舞作品,培育一批具有导向性、示范性的广场舞品牌活动,实现城乡基层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2.工作原则
坚持积极引导与尊重群众意愿相结合。坚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大对广场舞的引导和扶持力度,切实加强基层文化阵地建设。尊重群众意愿,引导群众需求,为群众开展广场舞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坚持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相结合。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对城乡基层广场舞活动的统筹协调。鼓励各地因地制宜,结合当地文化资源和特点,开展富有地方特色、符合群众品位的广场舞活动,吸引基层群众积极参与。
坚持创新管理与规范服务相结合。牢固树立现代治理理念,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与基层社会管理机制相结合,创新广场舞活动的管理方式。加强法制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不断提升广场舞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为广场舞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3.为基层群众就近方便地提供广场舞活动场地。积极优化广场用地和文化、体育活动设施布局,在旧城区改造和新城区建设时,按人口规模或服务半径以及有关要求配套建设选址适中、与地域条件协调、适合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的场地。发掘利用城乡商业广场、企业和社区场地、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盘活现有场地存量。加大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力度,充分提高场馆利用率,根据群众需求特点实行错时开放,适当延长夜间、休息日开放时间。做好室外广场适用电源、夜间照明等基础设施配套,合理配置广场舞活动设备器材,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各类广场舞团队免费提供移动音箱等设备。
4.为广场舞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尊重各地传统文化和群众审美需求特点,大力支持基层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形式多样的广场舞活动。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单位的骨干作用,将广场舞作为公共文化体育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划片指导、结对帮扶、培训指导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广场舞活动的服务和指导力度。广泛开展免费发放教学光盘、公益培训、展演展示、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普及推广活动,为广大群众更好地学跳广场舞提供方便。
5.为广场舞活动搭建良好平台。各级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各类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基层群众结合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优秀文化资源,创新广场舞活动形式和组织方式,丰富活动内容,提升活动内涵。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广场舞活动,结合广场舞作品创作、队伍培训、宣传推广等引导基层群众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优秀广场舞团队予以扶持、表扬、宣传,大力培育广场舞活动品牌,为广大群众搭建展示文艺才能、参与文化创造的良好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