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场参与舞者应自觉履行以下广场活动规约:
①维护治安秩序,不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杂耍卖艺或其他经营性活动;
②维护环境卫生整洁、美观,不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和其他影响城市面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③维护交通秩序,不随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妨碍广场周边的交通秩序;
④服从广场舞协管员的管理。
5.广场舞协管员
(1)选聘
广场舞协管员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街道(乡镇)、社区(村)从文化管理员、社会体育指导员、文化志愿者及其他热心公益的居民中选聘,并给予适当补贴,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2)基本要求
①应着装整洁,佩戴统一的徽章或服务证。
②在规劝不文明的行为时应敬礼,表明身份,面带微笑,耐心和气;服务对象提出批评、建议时,应耐心听讲、认真解释。
③服务过程中严禁吸烟、喝酒、吃零食。
④不应向任何组织或个人索要或接收任何礼品和有价礼卡、礼券,不接受宴请及消费娱乐活动。
⑤提前30分钟到岗,每场活动应巡视不少于2次。
⑥对广场舞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场面失控及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要及时阻止事态发展并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