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离不开人民的参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最终价值归根结底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帮助人们过上幸福的人生。而人类全面发展、个体幸福的前提条件就是人们具有足够的自主性,人们能够自由运用自己的天赋发挥自身的潜力,并且自我决定人生方向。因而,法律作为对人们社会生活有着重要影响的一种社会调控方式,就有必要让人们参与进法律制定过程中来,让人民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让人民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对自身生活有重大影响力的法律内容。人民参与法律制定过程能起到的积极作用有两个:第一个是出于效益主义的考虑,个体永远都是关于自身利益是什么的最好的判断者,因为对于任何人来说,自己永远是最了解自己的人,一般来说自己最清楚自己的欲望是什么,以及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手段是什么。如果我国法律的目的是满足人民的需要,那么理当给予人民更多参与法律制定的机会。毕竟,所谓我国法律体系对于各种社会现实问题的应对最终都是表现在对在不同条件和情况下的人民需求的应对。第二个是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本身就是有价值的活动,而不论是否真正通过自主选择获取了最大的效果。一个人如果在自己的人生中一直听任别人的安排,从来没有机会展现自身的判断能力,通过自己的权衡做出重要的人生选择,那么即便是在别人的安排下过上了一种物质条件丰裕的生活,这种没有自主性的人生也是可悲的。所以说,承认自主本身的内在价值,承认一个人拥有自主权,就必然等于承认人有犯错误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民主原则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的重要作用时,要把民主以及人民参与法律制定过程本身当成具有价值的东西,而不应当每次在政府认为人民真正的利益与人民实际做出的选择相冲突时,就依据一种父权主义的原则来优先选择前者。只有对于人民的自由和尊严予以真正的认可时,才有可能最终建立国家机关的公信力。
三、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