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依法治国方针的贯彻,就需要充分完善有关法律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因为在制定法律时不可能预料到法律实施过程中面临的所有问题,想要保证法律的顺利实施,就需要在总结法律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有关法律的配套法规的制定。立法机关的任务并不包括直接面对以及解决人民社会生活中各种具体的矛盾,立法者也并不像下级机关的工作人员那样更能切身发现法律实施中的问题。因而各级行政机关和地方机关,就需要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把抽象的法律具体化,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行。可以说,立法权的分配标准是不同的国家机关在发挥各自职能的比较优势,立法机关无须取代行政机关以及地方性国家机关来制定和完善配套法规。此外,解决有法不依问题的最佳途径之一是通过配套法规的制定,来落实责任制的原则,保证那些没有履行自身义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会遭到来自相关规定的处罚。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最根本办法还是给予人民群众切实的监督权和批评权,因而,那些保证公民政治权利实现的配套法规的制定,就具有更为重要的地位。公民的监督权和批评权如果能够得到真正落实,就能对国家机关的一切行为予以有效的约束,促使国家机关严格依法办事,促使国家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困难后能够立刻有效通过制定配套法规和细则来解决问题。缺乏配套法规而导致法律无法落实的情况多是由于有关部门的懈怠造成的,而来自公民的监督和批评则可以有力地使有关部门和人员真正负责,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在我国,问题不仅仅是公民权利缺乏必要的配套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些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出台的政策和做法反而有碍于公民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利的实现。就像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在现实中就会遇到进城的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上学难的问题,在北京,市政府制定了非常严格的非京籍学生的入学条件,非京籍学生的家长需要提供很多的证明和证件,而事实上提供完整的证明是很困难的,这就造成了很多非京籍父母的子女很难就近上学。如果我们想要维护宪法的尊严,认真对待公民的权利,就需要各地方政府出台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务工城市上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