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正因为如此,2011年1月24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讲话时,不再强调“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一个法律部门,而是将“宪法”视为“统帅”并且首次提出“宪法相关法”为法律部门,他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8]2011年3月10日,他在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又强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39]同年10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有关法律部门的表述与上述表达基本相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2013年3月8日吴邦国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0年年底,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40]由此看来,“宪法相关法”似乎已经成为我国官方正式划分的法律部门。
笔者认为,固然“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的划分与“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的划分相比,有了进步,它突出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初步解决了长期以来“宪法部门”或“宪法及宪法相关法部门”把“宪法”与“宪法性法律”(即“宪法相关法”)这两类效力不同的法律规范放在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但“宪法相关法”这一概念同样不够准确,同样让人不易理解。甚至我们还可以说,刑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等所有的部门法都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都是保证宪法实施的法律,都与宪法相关,都是“宪法相关法”!由此看来,“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尚未彻底解决问题,甚至“宪法相关法”概念本身就有问题。[41]
在此,笔者建议彻底取消宪法部门的划分,同时也不划分“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且不再使用“宪法性法律”和“宪法相关法”这两个让人误解的概念,在仅把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础上,将原来宪法部门中的那些被统称为“宪法性法律”(或者“宪法相关法”)的一般法律分别组成三个新的法律部门——人民代表大会法、人权法、中央地方关系法。
1.人民代表大会法部门
人民代表大会法可简称“人大法”或称“议会法”[42],由选举法、代表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监督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缔结条约程序法等与人民代表大会的产生、组织、职权和活动程序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
2.人权法部门
人权法由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工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事务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赔偿法等与人权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
3.中央地方关系法部门
中央地方关系法可简称“央地法”,由国籍法、国旗法、国徽法、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反分裂国家法等有关维护国家主权、国家象征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地方和基层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规范所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