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独立宣言》的说法,政府的设立是为了保护若干不可让渡的权利:生命、自由和幸福的追求,按照洛克的《政府论》中的说法则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如果政府不能保护这些权利,人民就可以推翻政府,政府只是人民的契约。
我们常常将生命、自由和财产等权利称为“天赋人权”,然而我们发现不同人所宣称的“天赋人权”是不同的,这说明“天赋人权”并非真是“天赋”的,否则我们会推断出有好几个天。分析各种“天赋”“天道”的说法,我们发现实际上就是“没有办法再说了”或者“这是最基本的啦”或者“这是最重要的啦”的另一种说法,这也符合逻辑推理中我们最终追问到“公理”这一步,所谓公理就是“公认的道理”。“天赋人权”只不过是人们认为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而已,然而每个人对此的看法可能不同,每个时代也可能不同。
经过理性祛魅之后,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人的某些权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政府应该保护,没有保护就是失职,而政府只是人民的契约,所以这样的政府可以推翻。然而,《独立宣言》中特别强调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或者“不可转让的”,“不可让渡”给谁呢?不可让渡给政府还是他人?如果是他人,那么政府就是保护某些权利不能买卖和被其他主体侵犯。卡拉布雷西和梅莱耶将权利适用规则分为三类:财产规则、侵权规则和不可让渡规则,财产规则适用于自由交易的权利,市场上的都是;侵权规则适用于侵权,通过补偿进行保护;不可让渡规则适用于既不能交易也不能侵权的权利。不少政治权利具有不可让渡性,例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既不能买卖也不能适用被侵权。生命权不能交易和侵权,自由权利太广泛需要具体权利具体分析,财产权一般是可以交易和侵权的,“追求幸福的权利”只有转化为具体权利后才能判断。所以,《独立宣言》中“不可让渡的权利”并不是指卡拉布雷西和梅莱耶所说的“不可让渡的权利”。按照通说,《独立宣言》中所宣示的是人权,并不是法律权利。人权是否是所有人的自然权利呢?人权由谁来确定?到底哪些权利属于人权?如果我们一直追问下去会发现是没有答案的。人权概念的提出实质上不过是为了与当时实在法上的权利相抗衡的东西,也就是用所谓的自然法来评判甚至否定实在法。《独立宣言》正是美国人民否决英国法律适用于美国的宣言。非常有趣的事情是,强调某类人权(自然法)的意图正是要将该权利在法律中确定下来,也就是转化为实在法中的法定权利。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人权后来都转化成了宪法中的公民权利,受宪法保护,不允许立法侵犯,从这种意义上说宪法具有“自然法”的“高级法”背景。《宪法》第33条第三款明确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所以,《独立宣言》中提出的“不可让渡的权利”真正的内涵是“不可侵犯的权利”,既不能被政府侵犯,也不能被任何其他主体侵犯。如果政府侵犯的话,人民就可以颠覆政府,宪法限制政府权力的意义就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免于政府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