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权力无比强大之时,它有可能侵犯每一位公民或每一个组织,现实中的国家就是如此。在这一背景之下,限制国家权力的理论就提出来了。洛克和孟德斯鸠是限权理论的代表人物,孟德斯鸠在洛克基础上正式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基于人性本恶的假设,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关于国际事项的行政权力(国家的行政权力),有关民政法规的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必须分立,任何权力的合并都会导致权力滥用,会对民主和公民的政治自由造成威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者议会制定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基于此,孟德斯鸠认为最可靠的政府形式就是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得以分立的政府,三权相互独立、分别委托给不同的人或团体行使,并力求达到权力的相互制衡,从而遏制权力的恶。在以暴力为基础的国家建立之后,人们可能更多感受的是政府权力之恶,但当有外敌入侵或者军阀混战之时,人们可能更多感受的是政府权力之善。也许因为后者不常有而前者是常态,人们就会更多关注政府权力之恶。“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也是表明权力恶的一面。实际上即使权力导致腐败,我们也是需要权力的,因为有权力比没有权力要好,这一点霍布斯早已说得很清楚,当然如果我们能够通过制度保证权力没有腐败更好。政府可能会侵犯人民的基本权利,使人民生活在恐惧之中,这违背了人民创建权力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和自由的原初目标,所以将权力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就成为必要了。宪法应该通过分权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观念占了上风,“宪政就是有限政府”已经成为人们的常识。我们常常只记得“有限政府”中“有限”所揭示的限权,却忘记了“有限政府”中“政府”的集权,就像“有限政府”中,政府是中心词,在分权和集权中,集权是更加根本的,因为只有有权力时才会限权,没有权力怎么会限权呢?因此,所谓“有限政府”应该是“适度权力的政府”。所以,我们现在可以得到全面的认识:宪政首要是集权,然后才是限权,因为“有限政府”中“政府”是主词。不管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还是立宪党导制都首先是集权,没有集权就不存在政府,立法、行政和司法再怎么分立仍然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有限政府”不是不要政府权力,而是政府权力要适度,权力分立和相互制衡可以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保护原则是宪法的目的性原则,权力分立原则是宪法的手段性原则。如果手段不能实现目的,那么手段就失去价值。如果手段绝对能够保证目的的实现,手段本身就成为目的了。三权分立是否必然实现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有争议的,我们只能说三权分立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可能性较大,在没有更好办法之时我们接受三权分立原则。然而我们时时刻刻需要记住的是,公民基本权利保护是宪政的最终目的,权力分立原则只是手段,不可将手段异化为目的。
五、适度赋权论
明白了宪政之所以产生和存续之后我们就可以展开立宪党导制的正当性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