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国人民的政治决断,各国宪法差别很大,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差别也可能很大。那么宪政有没有一些基本的特征呢?绝大多数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有两个基本内涵。一方面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权力分立原则。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当某一形式的政府变得是危害这一目的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宣示:“凡分权未确立,权利没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和法国作为最早有成文宪法的两个国家都确立了权利保障原则,也都是按照三权分立原则来理性建构的。英国是最早的不成文宪法宪政国家,是立宪君主制,早在1215年的《大宪章》中就有权力分立制衡原则,1689年就有了《权利法案》。尽管西方发达国家的宪政不能作为其他国家宪政的判别标准,但毕竟它们在各自所属国家都已经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我们有必要去研究理解为什么西方宪法中都会有这两个原则,这两个原则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英国宪政、美国宪政和法国宪政都是奠定在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这些启蒙思想家的社会契约论观念基础上的。为什么要创建国家?社会契约论的答案是出于人们的理性和幸福生活的需要。在这些启蒙思想家看来,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霍布斯在《利维坦》中揭示,在没有国家之前,人们处于一种充满互相争斗、恐惧不安的自然状态中,既然自然状态如虎狼之境悲惨可怕,出于人的理性驱使,人们要求摆脱它而寻求有组织的和平生活,就互相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来享有的自然权利,并把它交托给一个统治者或主权者(一个人或一个集体),从此建立了国家,国家就像《圣经》中描述的力大无比的巨兽利维坦。在《利维坦》中,人们并非要保护自然权利,而是要放弃或牺牲自由和平等的自然权利,去服从绝对君主制的绝对权威,以避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霍布斯看来,即使是最坏的君主制也比自然状态或无政府状态要好。国家的权力之所以强大是因为聚合了全体人民的意志,强大的国家可以保护本国人民免受外敌的侵犯,也可以保护本国之内强者对弱者的侵犯。所以,宪政国家的首要原则是集权。卢梭的理论接近于霍布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