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几乎所有的立宪国家不是立宪君主制就是立宪民主制。立宪君主制的制宪主体有君主也有人民,更多是人民,同一个立宪君主制国家在不同历史阶段可能不同,但有一个趋势就是逐渐从君主到人民;立宪民主制国家的制宪主体毫无疑问是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有自己的特点。1949年《共同纲领》的制宪主体是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全国“政协”表明其协议性,但同时又是代表人民的。《共同纲领》序言明确宣示:“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由此可以看出,尽管有中国共产党的主导,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是社会各阶级共同协商努力的结果。1954年的宪法则明确宣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属于中国的制宪主体也就是人民的政治决断,同时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权力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替代。自1954年宪法开始就已经在中国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协商制度。《宪法》的制宪权是人民,1954年的《宪法》第2条宣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2条有同样的宣示,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都在第3条中明确规定。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在第2条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只是暗含在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第1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陈端洪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宪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主词是“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只是限制词,有一定道理。自1954年的宪法开始,现实中的宪法都是由中国共产党起草、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是通过了宪法,但我们不能由此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宪主体是中国共产党。王人博认为,“把全国人大的权力表达为宪法的通过更为妥当。然而,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起草比通过更能表达制定的本质。以美国联邦宪法为例,它的起草者是制宪会议,决定其是否通过的是美国的各州。每个人及其宪法学者对此有一个基本的共识:宪法的制定者就是起草人即制宪会议的成员,而不是宪法通过的各州。”王人博混淆了起草者、制定者和通过者,任何宪法的起草者都只有很少的几个人或者几十个人,起草者是代表人民起草的还是代表某一阶级或者代表自己起草的是完全不同的,宪法制定者应该是通过者,因为起草者起草的宪法符合了通过者的意志。《中华民国宪法》是张君劢起草的,但我们不会可笑地认为张君劢就是宪法的制定者。美国联邦宪法之所以是联邦宪法,正是因为它是经过各州通过的,代表了各州的意志。
四、宪政原则及其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