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制宪权主体的创造,是盘古开天地的事情,是一切其他权力的基础。一部宪法要么是通过制宪权主体单方面的政治决断产生出来的,要么是通过若干制宪权主体相互之间的协议产生出来的。新建国家的宪法一般是由制宪权主体单方面的政治决断产生出来的,而在原有国家基础上创立的宪法一般是多个立宪主体的合议。
按照西耶斯的论断,宪法是制宪主体的政治决断,是对政治体事实存在的法理正当性说明,是为自身存在做正当性的说明。宪法是制宪主体创造的,正像孩子是由母亲生的一样。潘恩有言:“宪法不是政府的行为,而是人们建构政府的行为,没有宪法的政府是没有权利的权力。”“宪法先于政府,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的正当性完全来自于制宪主体的决断,制宪主体确定了政体的类型和规范。宪法之上不再存在规范。任何以“自然法”“天道”“科学”“民主”等来否定某国人民政治决断的宪法的行为都不符合宪法精神。宪法是该国人民的意志,宪法仅仅是该国人民意志的表达,我们可以说宪法就是该国人民心中的自然法或天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国人民的政治决断,是中国人民对现在与未来的政治决断,不是美国人民的政治决断,也不是学者的所谓良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