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总结了统治正当性的三种类型:合法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里,传统型统治和魅力型统治是主要形式,合法型统治只是在近代随着民主化运动才出现,现代文明国家基本上是合法型统治,即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合法化的法理型统治。宪政是民主化的产物。在人民主权建立之前,任何政治模式都面对一个根本的冲突,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冲突,革命是一种永远潜在的可能性。人民主权建立之后仍然有领导者和被领导者,领导者又从何而来呢?卢梭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然后西耶斯将其宪政化。卢梭将人民区分为两种政治身份:主权者和臣民,建立起人民主权的政治结构:主权者—政府—臣民,将人民主权的正当性化约为:主权者→政府=政府→国家,也就是说,政府所施之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等于主权者所赋给政府的权力。人民服从首领时所根据的那种行为完全是一种委托,是一种任用。首领仅仅是主权者的官吏,是以主权者的名义在行使着主权者所委托给他们的权力,而且只要主权者高兴,他就可以限制、改变和收回这种权力。这样一来,人民主权就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冲突给化解了。政治体的生命来自于人民,人民决定政治体的出生、成长和死亡。卢梭有言,“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挥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民怎么决定政治体的命运呢?卢梭的设想是人民定期聚会,每次必须对两个提案分别表决: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在担负行政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
卢梭的设想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因为在任何一个大国的政治生活中,由于巨大的集会成本,人民不可能定期集会,也就不可能用和平的方式来吸纳可能的变革。这样一来,人民主权不能从根本上化解革命,而是导致不断被革命。西耶斯秉承卢梭的精神,在主张人民主权的同时也为现实可行的代议制民主政体找到了理论根据。西耶斯将代议制民主政体分为三个不同阶段:从个人到人民;共同意志发挥作用和代表制政府被创设;普通代表的统治。
首先是从个人到人民的过程,这是人民主权的基石。按照西耶斯的设想,有一群相当数量的孤立的个人想要联合起来,仅此一举,他们即已形成为人民整体,个人意志是一切权力的本源。为什么个人要联合起来呢?道理很简单:“1+1=3”,也就是说,个人联合起来的力量是大于个人之和。一群个人寻求结盟是因为有共同的利益,这种利益使得他们获得一个共同的身份,由众多的单数的第一人称的“我”过渡到复数的第一人称的“我们”,也就是人民。个人意志是一切权力的本源,共同利益是政治社会的基础。如何让集体人格的“人民”形成意志并具有行动能力是第二阶段的任务,这种集体人格的意志就是“共同意志”。在比较大的群体中,共同意志直接行使是不可能的,如是,人民通过委派代表制定宪法来确立共同意志。西耶斯有言:“一切受委托的政府均应拥有其宪法。”然后根据宪法选举立法机关和选举任命政府,于是进入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代表性的共同意志发挥作用,进入日常的代表政治:宪法确定的有限的政治。西耶斯深刻揭示了人民主权与宪法政治的关系:“政府只有合于宪法,才能行使实际的权力;只有忠实于它必须实施的宪法,它才是合法的。国民意志则相反,仅凭其实际存在便永远合法,它是一切合法性的本源。”
宪法是民主神的圣经。宪法的意志就是共同意志,共同意志要具有行动能力必须通过宪法赋予。宪法具有构建一个国家政治结构的功能,赋予各个权力机关的职能和具体权力。宪法为什么重要?因为宪法赋予了代表性政治的正当性,一切的权力都来自于个体授权,都来自于人民,都通过宪法来确认。
三、制宪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