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英国、美国、法国还是中国、日本,现代意义上的宪法都是经过革命确立了人民主权之后才制定的,宪法既是对革命成果的确认,也是对革命成果的保持。不同国家宪治的区别在于对过去秩序的继承性。美国独立于殖民国英国,所以几乎不存在对过去秩序的继承;英国光荣革命只是削弱了君权,而非对过去的决裂;法国大革命更加彻底,所以革命后的反复也就比较多,毕竟被革命的对象也可能会成为革命者,法国宪治一直处于动**之中,直至第五共和国才基本稳定下来。英国立宪君主制和美国立宪民主制只是现代宪治模式的两个极端,其他国家的宪治介于中间。中国的特殊性在于先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然后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所以中国宪政必然是在人民主权基础上肯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进行规范,建立起由《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的二元宪治体制。现行宪法序言明确“本宪法以法律的宣示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符合宪治的改良精神。
长期以来,一些中国宪法学者将美国的宪法规范作为评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当性的标准,这些人不是别有用心就是对宪政精神的无知。宪政是改良性的规范体制,不是革命性的运动,宪法是将社会中的主要政治存在力量朝向进步的方向规范下来,而不是要颠覆现有的政权体制,因为颠覆是革命的目标。“革命性的宪法”是对宪政精神的背离。试图以他国宪政模式为规范来颠覆现行中国政治体制实质上是以宪政的名义干革命的事情,根本违反宪政精神,这些人实际上是伪宪政主义者。
八、三大立宪政体
立宪党导制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色宪治,而且是一种普遍的模式,是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并列的三大宪治模式之一。
现代政治的基础是人民主权,制度设计是立宪政治。现代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都宣示人民主权,至少是朝向人民主权方向。我们大体可以说,所有立宪政治都基于人民主权,所以任何立宪国家的权力都掌握在人民手里,三大立宪模式没有区别。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最大的不同在于立宪党导制有一个法定的领导党,而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是多党自由竞争,立宪党导制中的政党是全民性质的政党,而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中的政党常常通过竞选来体现它们的民主性。任何政体都有领导者,区别在于领导者怎么产生。政党是现代政治的纽带,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的多党竞争制采取定期选举的方法来决定哪个党执政,立宪党导制则授权一个领导党,执政者主要来自于领导党。这两种选举领导人的方式到底孰优孰劣呢?
人们通常有一种观念:民主就是多党竞争,一党领导就意味着专制。这种观念又是混淆了目标(民主)和手段(多党竞争),是经不起推敲的。多党竞争和一党领导各有优劣,关键在于我们怎么能够通过制度化和规范化将一党领导的缺点减少,从而使得一党领导比多党竞争更好,事实上,多党竞争也是有着这样那样的缺陷。多党制采用竞选的方式来吸纳民意从而实现民主,多党竞争体制中,政党的核心目标就是赢得竞选,当选的政党追求的是党派利益和短期利益,具有典型的机会主义和民粹主义特征,尽管人民可以通过选举替换,但却改变不了这种制度的实质。如果一个党是全民性的先进党,一党长期执政将更加注重全面利益和长期利益。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罗伯特·恩格尔深刻地揭示了政党竞选的弊端:“当中国为了下一代而制定五年规划的时候,美国政治家的一切计划都是为了下一次选举。”另一方面,一个与时俱进的干部型政党长期执政,这个党产生的高层干部和国家领导人的能力都在政治训练中得到持续提高,比民主选举而来的领导人及其临时拼凑的高层领导更加具有执政能力,更加具有决断力,毕竟执政能力是需要长期培养的,而非天生的。一党领导的缺点是一个党可能仅仅追求自身的利益和偏离民意,这就需要从制度上保证领导党是代表全民利益的先进党。
立宪党导制可能由于其合理的制度设计而成为比立宪民主制更理想的政体形式。立宪党导制的关键在于党的性质。如果我们能够从制度上保证党是全民性的政党,保证党的先进性、高尚性和纯洁性,真正做到“三个代表”,那么立宪党导制就能够避免民主宪治的某些弊端,从而成为最符合中国发展道路和中国人民长期根本利益的政体形式。
[1]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