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日本等国家之所以选择立宪君主制是因为这些国家立宪之前是君主政体,为了尊重历史就保留了君主的权力。英国宪治渐进而漫长。诺曼人于1066年开始入侵英格兰,在征服者威廉成为英国的国王后,英国11及12世纪逐渐强大。英国国王在1199年成为欧洲最有权力的国王。当英王约翰在13世纪初即位之后,一连串的事件令英格兰的封建贵族起来反抗他,并要求限制绝对的王权。当时英王约翰受到的压力来自三个方面:第一,约翰夺得王位的手法遭人非议,其前任英王狮心王理查在1199年死后无子,出现两名继承人,即理查的侄子亚瑟和理查的弟弟约翰。约翰将他的对手,也就是理查的侄子亚瑟囚禁,之后亚瑟便失去音讯。很多人怀疑约翰可能将他的侄子暗杀以取得王位。第二,约翰与教皇就坎特伯雷大主教的任命产生争执,于是教廷向英格兰施以绝罚,约翰被迫于1213年向教皇屈服。第三,当时法国国王占领了英国在诺曼底的大部分土地,英国贵族要求国王夺回领土,约翰在1214年发动对法国作战,却大败而归。1215年6月10日,英格兰的封建贵族在伦敦聚集,挟持国王约翰。约翰被迫赞成贵族提出的“男爵法案”。同年6月15日,约翰在兰尼美德(RunnyMede)为法案盖上王室的章,贵族在6月19日重申效忠约翰。最后王室秘书将国王与贵族间的协议正式登录,即成为最初的大宪章,并将副本抄送至各地,由指定的王室官员及主教保存。1215年的大宪章中,最为重要的条文是第61条,即所谓“安全法”。根据该条的规定,由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有权随时召开会议,具有否决国王命令的权力;并且可以使用武力,占据国王的城堡和财产。大宪章在1225年首次成为法律,大宪章成为英国宪治分权的基石。1628年的《权利请愿案》、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679年的《人身保护状》奠定了保护英国人民基本权利的基础。由此,英国宪治成为君权统治转变为宪法统治的典范。
中国的宪治道路与英美都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创立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在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在后,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重要的政治特征。1949年新中国成立,由中国共产党联合各个民主党派、社会贤达组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起草、制定和通过了临时性宪法《共同纲领》;1954年还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起草,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第一部宪法,确立了人民主权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那时起,中国的宪治就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构成的,是一种二元宪治体制。在二元宪治体制的表现形式上,中国类似于日本。日本自明治维新时期就确立了《日本帝国宪法》和《皇室典范》并存的二元宪治体制,《日本帝国宪法》第一章详细规定了天皇的权力。尽管昭和宪法中天皇的权力被大大削弱,但日本的二元宪治体制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