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国家的宪治由于建国模式的不同差别较大。建国一般有两种不同的方式:一种是在不是一个民族或国家的前提下的人民的结盟,在国际法中称为新国家;另一种是在一个既定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因发生革命而发生的政体变更。在国际法上,新国家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情况:独立,指殖民地或附庸国和被保护国取得独立而建立的新国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合并为新国家;分离,指一个主权国家的部分领土脱离母国,建立一个新国家;分立或解体,指一国完全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国家。如果说美国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宪治国家典范,那么英国是先有国家后有宪法的宪治国家典范。先有宪法后有国家的宪治一般可以仅仅通过一部成文宪法来实现,例如美国。先有国家后有宪法的宪治一般有多部宪法性文件。
美国的宪政揭示了新建国家的政治秩序。美国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起来的国家,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国家剥夺,那么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的正当权力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各州宪法和合众国宪法都反映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在费城通过《独立宣言》以前,大陆会议就已决定,以前的每一个殖民地将成为独立的州,而且应当成立各自的州政府。当13个州一经独立就都订立了各自的新宪法和确立了各自的新政府。1787年5月,13个州中12个州的代表们聚会于费城,最初的决议案写明了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起草邦联条例的修正案,但是会议最终决定一个更加完善的联盟需要的不是邦联而是一个新的中央政府,必须重新起草一部宪法。费城制宪会议代表投票同意采用秘密会议的方式,并且同意新的法案需要获得13个州中9个州的批准才能生效。代表们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起草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9月17日在制宪会议上获得代表的批准,并在此后不久为当时美国拥有的13个州的特别会议所批准。在宪法框架内运作的联邦政府终于在1789年3月4日正式成立。美国是先有宪法后有国家。与各州宪法一样,《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人民为了建立新政府而达成的契约,宪法序言开宗明义宣示:“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尽管如此,美国真正的民主化宪治也经历了漫长的道路,我们都知道美国黑人、妇女长期被排除在美国民主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