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治的第五个价值是国家作为统一体的存在,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个统一体不仅仅是地方与中央的统一性,如美国宪法最初的目标,也是各种政治实体的统一性。一个国家没有法理上的统一性总是会受到来自国家内部或者来自国家外部的合理质疑,迟早会导致国家分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自然也是该国内其他主体的根本大法,是社会团体的根本大法,是政党的根本大法,也可以说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宪法对国体政体的规范最终都要落地到每个人的生活,自然宪法也是个人的根本大法。宪法必须协调国家、政党、社会团体和个人于一体,保证整个国家的统一性,所以,宪法不仅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更是国家的统一大法。宪法作为国家的统一大法比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更加重要,例如前几年提出的“三个至上”:党的领导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至上,单独说哪一个都没有问题,问题在于怎么将党的领导和人民利益统一在宪法之中。现在讲的“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怎么在宪法中实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五大原则: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单独说这些原则都有道理,这些原则一致时也很好办,如果这些原则发生冲突怎么办?我们必须在宪法中协调统一起来。
总的来说,宪治的最终价值是保证个人的自由与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这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国家作为统一体存在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只有在自由与约束之间保持一种平衡才能真正得到发展,而个人的自由和发展是一个政体稳定和发展的最根本因素,权力分立原则是附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是一个手段而非价值。
七、宪治的改良性
宪政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所有政治活动都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宪政的内涵是通过适当的政治架构来保证每个公民的基本自由权。不管是立宪君主制、立宪民主制还是立宪党导制,宪法中都赋予公民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不会因为任何人掌握政权而被破坏。宪法学界常常以美国宪法的结构为标准构造一个关于宪政的理想概念,那就是宪法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而且必须采取三权分立的模式。这种观点是典型的本末倒置。三权分立的权力配置模式正是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只是以更明确具体的方式将基本权利列举出来。评价一国政体好坏的最终标准永远是该国人民是否享有幸福自由的生活,人民利益是政治的唯一目的、宪政的主要目的,其他都只是手段。
立宪君主制、立宪党导制与立宪民主制的不同在于,民主立宪中所有公民都被平等看待,立宪君主制区分君主和普通公民,立宪党导制区分党员和普通公民。严格说来,所有立宪君主制和立宪党导制都是二元宪治体制。立宪君主制分为君主规范、宪法规范和宪法中对君主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立宪君主制的区别在于君主的权力大小和规范的正式与否。立宪党导制分为党章、宪法和宪法中对党的领导地位和执政方式的规范。为什么立宪君主制和立宪党导制不像立宪民主制那样至少在形式上将所有公民纳入平等对待的范畴?答案是:宪治必须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