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宪党导制与立宪君主制和立宪民主制在分权与集权、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自由与威权之间的选择不是有无之别,而是多少或程度之别。休谟的判断可谓至理名言:“在所有政府内部,始终存在着威权与自由之间的斗争,有时是公开的,有时是隐蔽的。两者之中,从无一方能在争斗中占绝对上风。在每个政府中,自由都必须作出重大牺牲,然而那限制自由的权威决不能,而且或许也不应该在任何政治制度中成为全面专制,不受控制……必须承认自由乃文明社会的尽善化,但仍必须承认权威乃文明社会生存之必需。”当今世界是全球化的世界,当今社会变化是常态,参与竞争的主体不仅仅有个体,还有国家。在保障公民基本消极自由权利的基础上,政府应该更加积极有为地去实现国民的欲求,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立宪党导制能够将集权与分权相结合,无疑具有优越性。
六、宪治的价值
宪治是宪法下的治理,不仅仅包括国家治理,也包括社会治理;不仅仅包括政治,还包括经济、社会、教育、宗教等各个领域。宪治包括宪政,宪政仅仅是宪法下的政治,在接下来的行文中,我们可能在某些地方用宪政,尤其是在论述其他国家的历史和现实时,有些地方用宪治,尤其是在说到中国的现实和未来时。宪治概念更加适合于《宪法》,因为我国宪法中的问题包罗万象,不仅仅有政治,还有经济、教育、文化,甚至有计划生育等。通过对立宪党导制的分析,我们可以突破将宪治仅仅理解为“有限政府”的观念,获得一种更加客观的认识。
宪治的首要价值是人民主权的正当性问题。近现代政治与古代政治的最大区别在于正当性问题。古代政治遵循“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丛林法则,近现代政治需要解决政治体事实的法理正当性。宪法将事实上的政治体上升为规范性的存在,从而解决了政体的法理存在。
宪治的第二个价值是集权的正当性。在现代立宪政治之下,不管是君主制、民主制还是党导制都强调人民主权,强调民主制,民主制说穿了就是将所有人的意志聚集起来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政府。
宪治的第三个价值是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治的人性基础在于人的部分权利是不可让渡的。国家的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契约,但人民在订立契约时并非将自身的所有权利让渡给国家,只是将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宪法中需要说明人民的哪些权利让渡了,哪些权利没有让渡,人民在没有让渡的权利中是自由的,而已经让渡的权利由政府按照有利于全体人民利益的方式行使。
宪治的第四个价值是政治权力的分立。国家既然是人民力量的聚合,力量可能是无比巨大的利维坦,它可能会侵犯人民没有让渡的权利。宪政避免权力的滥用,实质上是避免政府侵犯没有让渡的权利,因为从正当性来说,政府只是人民让渡的权利的聚合。正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即没有让渡的权利)才要求政治权力的分立,行政、立法和司法之间的相互制衡只是对于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没有让渡的权利的保护,并非对人民已经让渡的权利的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