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度赋权论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结合。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消极自由,集权理论是基于人的积极自由。分权体制强调个人免于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保护。集权体制奉行积极的、有效的政府,在权力分配上更强调集中而不是分散,偏重于公民的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实现。立宪党导制既可以实现公民的积极自由权利,同时对消极自由权利进行保护,维护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的平衡。美国《宪法》规定了权利法案中几乎所有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经济社会权利,例如休息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男女平等权等。当今社会,很多资本主义国家也关注积极自由,毕竟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都是人民所需要的,合理的体制应该是实现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并存的共同自由。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一开始更加强调对积极权利的保护比较合理,毕竟与言论自由权利相比,吃饭更加重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在逐步提高公民的消极自由权利,同时也在扩展公民的政治权利,特别是民主权利。
适度赋权论是平等和自由的结合。人民保留一部分权利,在这个范围内,每个人是自由的;同时人民让渡一部分权利,被让渡的权利实际上是平等的权利,国家行使这部分权利时可以平衡社会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杜兰特在《历史的教训》中指出:“因为人类热爱自由,而在一个社会里,个人的自由是需要某些行为规范约束的,所以约束是自由的基本条件;把自由搞成绝对的,它就会在混乱中死去。因此,政府的首要工作,就是建立秩序;有组织地集中使用暴力,是无数私人手中的破坏性暴力之外唯一的选择。权力当然要集中于中央,因为如果这种力量遭到分割、削弱或者分散,它就无法行之有效。”适度的赋权能够实现平等的自由。
适度赋权论是国民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在全球化背景下,很多竞争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竞争,国家将国民赋予的权利集中起来就会形成强大的国家能力,从而在国际竞争中取胜,最终的利益由国民分享。相反,如果国民保留的权利过多,国民赋予国家的权利较少,国家就没有力量,就会在国际竞争中败北,最终损害国民的利益。
适度赋权论是欲的权利与不欲的权利的结合。人人既有不欲的追求,也有欲的追求。不欲的权利就是不可让渡的权利,欲的权利就是让渡由其他主体来实现的权利。分权更好地实现不欲的权利,政府是消极无为的,集权更好地实现欲的权利,政府是积极有为的。在宪法层面上,将公民没有让渡的权利作为消极自由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同时将让渡的权利交给政府去实现积极自由权利。在威权与民主的权衡中我们一般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选择民主体制,然而如果以“两善相权取其优”来判断,那么由道德品质高尚和领导能力超强的先进政党主导的威权体制会更好。如果我们既要考虑欲的追求,也要考虑不欲的追求,那么我们就需要将两者结合起来。
适度赋权可以避免暴政的产生。我们常常说民主制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实际上如果将全部权利赋予政府,在任何一种政体中都可能产生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民主制运行,自然就可能会产生多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寡头政治运行,那么就可能会产生少数人的暴政。如果公民将所有权利都赋予了政府,而政府按照君主制运行,那么就可能产生一个人的暴政。所以是否会产生暴政不在于是否是民主制,而在于是否将所有权利赋予政府,如果全部赋予就可能产生暴政,只是暴政的形式不同而已。如果每个公民仅仅将一部分权利赋予政府,而保留一些基本权利,就不可能会出现暴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