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和第188条前半句是在对质权层面对作为基本权利的辩护权的具体化,那么第188条的例外条款,就是《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受国家的保护”在刑事诉讼法中的具体化。第188条例外条款的内容是“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王兆国副委员长在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明了这一但书的立法目的:“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规定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关于这一条款的诸多释义著作也都认为,强制这些特殊身份的人出庭作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社会和谐的建构”,[29]“有悖于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要求和人性的基本价值取向”。[30]从这些解释中,不难看出其与《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保护之间的关联性。
这一例外条款的价值源头,可以回溯到久远的“亲亲相隐”的文化传统,[31]有论者直接将这一例外条款视为“亲亲相隐制度的理性回归”。[32]若论该条款在实证法体系中的直接依据,当然是《宪法》第49条。对此,已有学者指出。张龑博士提出了“家价值”的概念,认为我国《宪法》第49条“对家价值给出了基础而翔实的规定”,并认为“亲属拒证在刑诉中的重新发现”“隐含着对家价值的承认”,“若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受害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反而破坏了‘家作为整体的权益’,就成了拆了东墙补西墙。新刑事诉讼法显然认为,家价值可优先于其他刑法所保护的价值,当然并非没有条件,即仅限于家庭成员和近亲属”。[33]张龑博士将这一但书解读为“亲属拒证”稍欠准确(该条款只是免除了近亲属出庭的义务,并没有免除作证义务),但他的确指出了这一条款在宪法规范上的基础。
(二)“婚姻家庭保护”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