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政党的比较研究与类型学在20世纪大部分时间里一度兴盛,但随着冷战的结束和意识形态与世界体系的结构性演变,与自由民主相匹配的西方选举式政党似乎成了唯一正当的政党类型,多党制也因此成了民主的核心指标。但政治史上的事实并非如此简单,现实政治亦展现出政党类型多元的结构性特征。关于中国的政党制度,其结构特征与功能组合显然就区别于西方主流模式,一个官方的解释框架,参见《中国的政党制度》,国务院新闻办,2007;从政协角度对中国式多党制的学术研究,参见高全喜、田飞龙:《协商与代表:政协的宪法角色及其变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11] 关于该种类型政党与国家关系对八二宪法的制约作用,参见任剑涛:《国家形态与宪法解释》,《战略与管理》2012年第3/4期合编本。
[12] 这一转变被高全喜教授称为“革命的反革命”,参见高全喜:《论革命的法理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10年第1期。
[13] 从“牧羊人”到“领头羊”的转变,是党融入法治中国体系的关键,宪法学者陈端洪教授曾以一则极其精彩的政治寓言来指陈这一角色变迁的宪制意义,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序二:牧羊人与羊群”。
[14] 参见吴邦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新闻网http:///gn/2011/03-10/。
[15] 参见姜明安:《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性质与作用》,《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3期。
[16] 参见张恒山:《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学习时报》2013年12月2日。
[17] 参见俞可平:《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学习时报》2010年3月18日。
[18] 关于“党国”法治转型的法制史经验考察与分析,参见高全喜、张伟、田飞龙:《现代中国的法治之路》,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9] 这种挑战一直存在,有时甚至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严重干扰和反复,比如2013年以来的“反宪政”潮流就是一种代表,是对法治国家原则与执政党法治转型取向的反动,参见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红旗文稿》2013年第10期;郑志学:《认清“宪政”的本质》,《党建》2013年第6期;环球时报社评:《“宪政”是兜圈子否定发展之路》,《环球时报》2013年5月22日。实际上早在2004年就曾出现过类似的思想反动,参见王一程、陈红太:《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笔者对“反宪政”潮流的思想性评论,参见田飞龙:《反宪政的误识与中国宪法科学的进取》,共识网http:///articles/sxwh/fzqy/2013/0626/。
[20] 革命成功的一个主要经验是加强纪律性,而纪律本身内含较高强度的规范性,只是这样一种规范在总体上是一种义务本位的保密型斗争规范,而是一种权利本位的公开型合作规范,正是由于规范类型与品性的差异才使得执政党法治转型成为必要。此种纪律规范也曾深刻影响过国民党的组织形态,对其国民革命的成功有所助益,参见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出版社2003年版。
[21] 党史的正统叙事模式从来都是意识形态史和政治斗争史,而相对缺乏对党的规范治理面向的评估、反思与检讨,在法治转型的背景下,正统叙事的历史价值和实践价值都可能遭到削弱,参见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一卷,1921—1949;第二卷,1949—1978),中央党史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