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而言,“打造制度之笼”的政治决断实际上全面吹响了建立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制度化建设的号角。我们需要一个制度之笼,来把党的各种权力关进去,使得它在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在这个号角要求之下,我认为从目前所出台的两部立法法的初衷、立法过程以及立法意图来看,也是为了打造制度之笼,使得党内制度体系化,使得党法体系与国法体系之间相协调。我们非常真诚地期待,在总书记的要求以及两部党内立法法的具体制度性的规定之下,中国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依法治党进程的展开,能够获得大的提升,能够最终贡献于党法和国法之间的法治协调,能够贡献于法治中国更加完备的体系建构。
[1]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WrightFellow(2014—2015)。本文系根据作者在中国求索网举办的党政干部课程专题“打造制度之笼,从党内做起”节目录制过程的文字速记稿整理扩充而成。
[2] 比如著名政治学家亨廷顿教授的转型研究,参见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刘军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
[3] 比如国内有代表性的宪法学家将转型研究化约为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与选择问题,具有严格的法律(legal)取向,相对忽视了转型所具有的“政治”(political)内涵,参见张千帆、包万超、王卫明:《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译林出版社2012年版。
[4] 关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内部性质的转型焦虑与思考,近期较有分量的研究参见项佐涛:《米洛万·吉拉斯的政治思想演变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12年版。
[5] 就中国宪法科学的学术形态而言,“司法”范式下的比较宪法学和基于“理想规范”的超实证主义宪法学不能成为中国宪法科学的实在基础,有关学术批评参见高全喜、田飞龙:《政治宪法学的问题、定位与方法》,《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田飞龙:《中国宪法学脉络中的政治宪法学》,《学海》2013年第2期。
[6] 参见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7] 有学者从“不成文宪法”的角度探讨这些为规范主义法学所忽视的制度现象,参见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关于中国宪政研究述评》,《中外法学》2012年第5期。强世功的中国宪法研究进路及相关结论引起了左翼学术力量的积极呼应,最新的讨论主要在强世功和美国学者白轲(LarryCatá Backer)之间展开,参见白轲:《创建发展一套健全的中国宪政理论——强世功有关中国宪政形式主义与合法性问题的论述》,《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强世功:《如何探索中国的宪政道路——对白轲教授的回应》,《开放时代》2014年第2期。
[8] “政治宪法”对应于“法律宪法”(legalconstitution),是英国议会主权传统下的宪法学概念,也是英国宪制的最重要特征,关于这一传统的分析与总结,参见白芝浩:《英国宪法》,夏彦才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近期的集中讨论参见《德国法杂志》2013年第12期的专号,尤其是汤姆金斯教授的学术总结,seeAdamTomkins,What'sLeftofthePoliticalConstitution,GermanLawJournal,vol.14,no.12(2013),pp.2275-2292.
[9] 参见田飞龙:《党内立法法:依法治党的标志性举措》,《新产经》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