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规范效力一致性原则,这包含两个子原则:党法体系化原则;党法与国法协调性原则。党法体系化原则,更多的是党法内部自身建设的要求,要分门别类地对不同的主体所制定的不同的规范文件进行明确的权限规定和规范清理,使得党内法规能够自成体系,使得党内所有的组织和党员干部能够在党法意义上纳入党的治理的规范框架之内。党法与国法协调性原则。我们知道党本身并不是自给自足的组织,党只有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现代化事业,党只有在配合国家进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过程当中,才能够取得自身的合法性,取得自身的法规建设的正当性。所以党法建设一定要坚持与国法相协调的原则,要特别重视党法在立改废过程中与宪法法律一致性的审查和保障。
第二,科学立法原则。因为现代立法具有高度的专门性与专业性,需要专家支持。这在新条例中就反映为更多地要对科学规律进行把握,对专家意见进行吸纳转化。
第三,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就是要开门立法,要透明立法,在立法过程中,不仅要对各个部门开放,对普通党员开放,还要对群众开放,以使得党内法规建设,在议程早期就具有更加充分的党内以及民意基础。具有更强的党内及民意基础的好处在于:一是最大程度的回应性,并且吸纳整合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和意见,使得法规本身的民主性、公共性品质大大提升;二是可以大大减少法规在推行过程中的阻力,增强实际操作性。
第四,规则冲突的程序化原则。发生不同位阶的规范效力冲突时,党内立法法建立了程序化的冲突解决机制。尽管这个机制还有待完善,但是已经搭建了符合法治原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第五,立法与备案审查并重的复合审查原则。既注重在立法过程之中实现法治的理念与开展合法性审查,也注重在事后进行备案审查,以建立更加完备的法规体系,并确定了协调国法与党法的统一违宪违法审查机制的探索方向。
第六,法规的简明实用原则。不是形式地对待党内法规的建设要求,而是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法规简明实用、可操作的原则。制定的法必须是实实在在有用的法,必须是能够实现制度承诺,必须是能够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是能够有利于法治建设,有利于为人民服务以及为老百姓的民生权利的改善。
(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有待发展的空间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有一些有待发展的空间,既包含制度上或者程序上有待完善的要点,同时也包含党内立法议题性的重点选择。有了发展的空间、程序的完善、制度的完善以及优先性议题的先行先试,依法治党原则以及党内立法法才能把这种制度的权威、制度的效力充分展现于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才能兑现法治中国的庄重承诺。
在我看来,以下六个方面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有待发展的空间。
第一就是专家论证的制度程序及其效力保障机制。在新条例里面,关于专家论证,主要还是作为内部工作程序进行规定,开放性与回应性都还不够充分。比如对专家意见,并没有要求在草案的审核批准阶段进行要点性的审查以及对审查之后是否进行采纳进行理由公开。
第二就是对于公众,这里面有两个层次:一是党员;二是群众。对于公众参与的制度程序及其效力保障机制具有更强的内部性,而缺乏公开性和回应性。
第三就是立法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机制。我们发现新条例从立法的规划和计划阶段到草案化形成阶段,立法信息公开的力度和要求并不是很明确,或者说并不是很有效,这也是值得考虑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