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联动机制的最终目标为建立覆盖党法和国法的统一的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体系。这个体系建立之后,将能够保证在中国实现基本的法治目标,即所有的国家公权力都纳入了法规范的轨道,所有规范公权力的法规范都纳入了审查制度的轨道,这就使得宪法、法律以及党章所载明的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能够在具体的法规范当中得到落实。与此理念所抵触的一些法规范,无论是在国家法层面,还是在党法层面,都会通过统一的审查制度、审查程序予以清理和排斥。
这种统一违宪违法审查制度体系具有预警识别的机制。它就像防火墙一样,随时把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规范——无论藏身何处——及时识别并清理掉。这将有利于建立全覆盖的、完备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总之,审查备案制度如何发挥实效?如何建立与国家法备案审查之间的衔接联动机制,是2013年的两部党内立法法制定之后,在执行实施过程中要探索完善的一个重点。
五、总结:新原则与新空间
(一)党内立法法的新原则
党内立法法体现了以下十个方面的新原则。这些新原则是严格的法律原则,是执政党法治转型的法律成果,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在化。这些原则多数来自国法体系中的既有原则,但也有部分专属于党内法治的原则,比如“党员义务本位原则”。这些法律原则既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立法性的指导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深化科学执政的规范伦理。循此法治轨道,执政党的规范转型具有了更为充分的制度理性基础。值得说明的是,这些原则本身尚不存在严格逻辑上的分类一致性,带有执政党政策判断的显著痕迹,笔者在此处主要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并结合“重要性”标准进行初步的学理归纳。这里的归纳具有理论上的反思与重构特征,与注释法学意义上的原则识别与解释(比如本文第三部分对条例原则的直接注解)不同。相关原则之间既存在纵向的规范分层关系,也存在横向的互补与适度交叉关系。随着执政党依循立法法模式推进法治转型,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更系统化、更富逻辑性的“法律原则体系”或可清晰呈现。本文的工作即为此目标提供某种理论上的预判和建议。
这些新原则大体可以区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基本原则;二是具体原则。
第一层次的基本原则包含但不限于:
第一,依法治党原则。依法治党原则是依法治国原则的延伸性原则,是为了落实宪法上所承诺的党组织“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总体性要求,从而使得党的所有公权力行为纳入法制轨道。所以依法治党原则直接表明了执政党建设的总体规范取向。
第二,宪法法律至上原则,这实际上是对党内立法法的终极目的的规定。党内所有的立法,最终要汇入宪法法律的体系当中,要能够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匹配、理性互动,推动法治中国的建设。[31]
第三,党员义务本位兼顾权利原则。我们知道党员与公民的差别,就在于他们是先进性公民,因而对国家的法制进步、制度的实验或者为人民服务中的一些特殊的职责分配具备优先的承受性。但义务本位并不意味着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对任何法体系而言,它都追求义务和权利相一致,只是在实践上的重心选择有所差异。义务本位只是说要以义务作为一个逻辑出发点,来建构适用到义务主体身上的法规体系。而我们知道,2004年党中央专门制定了《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表明只有在有效保障党员权利,尤其是在政治参与权利的过程中,党员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才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义务。
第二层次的具体原则包含但不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