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规范了党内法规效力的等级体系,之前我们也有所提及。这是一个四层体系,第一层是党章,第二层是中央党内法规。中央党内法规,也就是新条例所规范的党的中央组织所制定的法规,包含六种规范形式。严格来讲,党章也属于中央党内法规,但是新条例所指的主要是党章之外以其他六种规范形式表现出来的中央党内法规。它分为三个内部效力层次。党的中央组织,可以同时选择六种规范形式来分门别类制定规则。首先是准则仅次于党章,也是中央党内法规,它是对党的政治生活的全面规定。其次是条例,条例是对党的重要生活某一方面的完整规定。最后是细则性落实性的规定,是规定、规则、办法、细则四种形式,属于内部第三效力层次。
这样,即使是由同一主体所制定的党内法规,实际上也存在效力差别。如果它选择了以“准则”这个名称来命名某一部法规,我们就认为它的效力位阶要高于它以“条例”和“规则”所命名的法规。
党内法规提出的第三层级,就是由中纪委与中央各部门所制定的法规。这只能选择四种形式,就是说它不能叫党章,不能叫准则,也不能叫条例,只能叫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这四种规范形式是同位法规。
第四级就是省级党委法规。省级党委法规也不能叫党章、准则、条例,只能叫规则、规定、办法和细则,也是同位法规。
这四级之间在总体效力上是递减的。党章最高,中央党内法规其次,当然中央党内法规有内部效力差异,第三级是中纪委、中央各部门法规,第四级是省级党委法规。这是一个层次分明的体系。
(六)党内法规的效力冲突规则
新条例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效力体系之后,必须要解决效力冲突的规则问题。这也是2000年国家层面的立法法的立法重点。如果没有能力建立相对明晰的冲突规则和冲突解决机制,立法打架的现象将严重损及立法的权威。
新条例简要规定了党内法规的效力冲突规则。第一条规则是同位法规冲突怎么处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然后新法优于旧法,这是法理学的基本共识。第二条规则是对于中纪委和中央各部门法规的冲突要提请处理,原则是由中央机构来进行处理。第三条规则实际上是监督规则,是更高一级的党组织对下一级党组织的党内法规制定行为的监督,它确立的是撤销规则,是中央可以责令改正或者撤销触碰红线法规。中央可以撤销中纪委、中央各部门以及省级党委的法规。那么哪些情况是触碰了红线呢?第一种情况是与党章以及党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这是要被撤销的;第二种情况是与宪法法律不一致的,也是要被撤销的;第三种情况是与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也要撤销。这三种情形,中央可以基于监督权撤销下级党组织所制定的党内法规。撤销规则适用在哪里呢?适用在备案审查程序当中。本文第四部分会对备案程序进行专门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