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参见史际春、赵忠龙:《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治的历史维度》,《法学家》2011年第5期。
[13] 参见袁达松:《走向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14]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5页。
[15] 参见[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8页。
[16] 参见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9页。
[17] 参见江平:《市场经济需要怎样的法治》,《新经济导刊》2010年第11期。
[18]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19] 参见吴敬琏:《建立包容性的经济和政治制度》,http:///HTML/2012-10-27/,2013年1月5日访问。
[20] 参见季卫东:《中国法治的悖论与重构》,《文化纵横》2011年第3期。
[21] 参见[美]约拉姆·巴泽尔:《国家理论》,钱勇、曾永梅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22] 参见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23]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关于合法性统治的学说,其认为魅力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是合法性统治的三种类型。其中法理型统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法令、规章必须合乎法律。这一观点承认法律的至上性,对于建设法治国家有重要启示。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第一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版,第322页。美籍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在法治国家理论上主张一元论,即认为法律与国家是同一事物,认为国家即法律秩序,强调法与国家的同一性。参见[美]汉斯·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3页。德国法学家卡尔·施米特则认为人民是一切政治事件的根源,并以“主权决断论”提出了一种人民民主专政的论证,以维护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德国国家法学者赫尔曼·黑勒则认为国家是运行于社会中的各种力量经过互动的过程而最终形成的统一体,体现在国家理念层面即为实质的法治国思想。即国家的行为不能仅止于符合法律的规则,而且应在内容上符合道德要求。同时他认为,一定程度的社会同质性是必不可少的,公民对国家权力行为应存在认同与配合,这一思想也体现在战后德国《基本法》第20条规定的社会法治国原则中参见[德]赫尔曼·黑勒:《国家学的危机——社会主义与民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2页。
[24] 参见卓泽渊:《法治国家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5页。
[25] 参见[俄罗斯]M·H.马尔琴科:《国家与法的理论》,徐晓晴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6页。
[26] 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期中国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
[27]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28] 参见吴敬琏、马国川:《从“吴市场”到“吴法治”(下)》,《读书》2008年第10期。
[29] SeeDaronAcemoglu,JamesRobinson,WhyNationsFail,NewYork:CrownPublishers,2012,pp.435-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