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确立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宪治化。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科学完善的政治和经济体制之上,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仍处于从集权主义向民主化的演变过程中,政治体制带有浓重的传统色彩,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不能完全搞集权主义,也不可搞完全自由民主体制,介于二者之间的“新权威政体”[97]可能是社会主义中国目前最好的政治体制模式,而这一整体模式又只在“宪法”的紧箍咒下才能同时避免集权主义和完全自由体制的过分民主。经济体制改革宪治化需要在完善产权保障机制和市场规则体系的经济立法基础上,合理分配政府与市场的权力和权利范围,以经济立法规范市场秩序。政治体制与经济改革同时需要司法改革的推进,司法改革应当以司法体制改革为中心,同时通过协同促进司法公正性、司法独立性、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等全面推进。
第二,构建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顶层设计。构建法治顶层设计,进一步建设法治国家,是未来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改革的最佳手段和引领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顺利推进的关键。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以及人民安居乐业。实现法治先行、民主渐进,实现国家法治化、市场经济化、政治民主化共享性的包容性发展,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全社会。
第三,推进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在法律信仰方面,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真正落实公民对法律带来正义的信仰,让法律体现多数人的诉求和利益,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使立法更贴近人们的实际生活,使人们真正能从守法中得到利益。在立法上,贯彻民主立法、科学立法,进一步提升立法为民的思想,填补法律空缺,关注立法机关人员和机构建设,提高立法人员法律素养。在执法上,应该明确最高的和最终的支配力量不是政府的权力而是法律,[98]任何法治国家都以依法行政作为自己最基本的特征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将依法行政作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在司法上,除上述司法改革的具体方略以外,微观上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水平和作风素质也有必要尽快提上日程。在法律监督上,精简监督机构,集中精力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提高监督效率。推进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大体上可以分三个阶段。首先,在准备阶段应当进行学术、舆论、宣传准备,加强国家公职人员培训,制定相关法律。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凝聚推行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共识,提升法治在国家权力结构上的地位。同时,完善相关法制,深化经济市场化改革,深化垄断经济改革、财税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和社保改革,完善经济基础。其次,在试行阶段试行党政分开,提升和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司法监督、党内党际民主等各方面制度,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制,推动政治体制改革有突破性进展。最后,归政于法阶段,在党的领导下,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消除“人治”因素,实现包容性的法治国家建设,并据以统率和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深化改革。
第四,注重难点及其攻坚。最近十多年来,增长模式越来越呈现出排他性和封闭性,实现包容性的制度建设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少难点与阻力,资源掠夺和恶化,政府官员贪污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律信仰和法治建设的深入;另一难点在贫富悬殊,根据联合国数据估测显示基尼系数在中国已经高达0.55,远远超出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因此惩治官员腐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共享式包容性发展是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更是应当及早关注和解决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