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党的十五大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来,党和政府深入推进司法改革,将司法改革逐步提上新的日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司法改革自提出到施行,2011年我国司法改革主要围绕“建立科学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进行,改革重点在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公民的司法参与,加强基层法院基础建设,加强司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展开。[92]总体上看,我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人权保障,提高司法能力和践行司法为民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93]但是,司法改革是否存在体制上的问题,改革是否成效明显,改革是否达到预想水平?有学者从眼下司法改革背离司法本真的角度提出了一些问题,对司法公开性、正义性、与现实契合程度等方面提出质疑。[94]可以看出,我国司法改革作为法治改革演进的基础应当作为建设包容性法治社会的航标,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并未将改革落到实质要点,那么,建设包容性法治国家,具体应当如何完善司法改革?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要以司法体制作为重点,对司法体制改革应主要从司法的制度体系与运作机制入手。[95]有人认为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在于合理协调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在于重塑司法权威。[96]可见,虽然司法改革成效仍未达到预想水平,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面临各种质疑,正处社会全面转型的我国应当以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同时从司法独立性、司法公正性、司法效率和司法成本上全面推进,统一司法改革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防范“国家失败”的制度构建才能得到有力支撑。
从政治制度建设到政治体制改革宪法之治,从经济制度建设到经济体制改革,从政治到经济,从制度到体制,这是推进包容性法治国家建设的逐步演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想传统要求在制度建设的基础上重新审视体制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合法性表现在寻求该体制的宪法和法律答卷,合理性在于将体制结合历史和国情综合考量,同时,建设法治包容的政治经济体制决定了司法改革的必然性,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行与贯彻将成为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先导与航标。
(四)包容性法治的具体实施
根据以上分析,防范“国家失败”、实现国家繁荣的体制建设不仅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更有赖于以司法改革为航标的包容性法治建设。自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方针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制度建设和法治观念建设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顶层决断和顶层设计。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统率和推进政治和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包容性法治国家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建设包容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国家必定需要设计多方面的运行机制,下面从几个方面提出具体实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