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性政治体制改革应当紧扣法治方向,走宪法治道。自党的十二大首次提出改革和完善国家的政治体制以来,我国一直将政治体制改革和法制建设紧密联系,政治体制改革有赖于法治建设夯实基础,也需要按照法治的要求稳步推进,宪法和法律因其为政治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理应受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遵守,政治体制改革应当走宪政化道路。学者对宪法之治的必要性达成了一定共识,有“宪政社会主义者”认为,现代意义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应当是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民主的“宪政社会”。[85]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特点来看,社会主义国家容易权力集中,所以尤其要给它戴上“宪政”这个紧箍咒,使这个具有高能效的“社会主义体制”只能做好事,难以做坏事。[86]走宪法治道,我们还需厘清政治体制宪治化的具体进路与推进方式。对此有学者从实行党内法治、实行司法改革、改革人大制度扩大人民民主、改革政协制度促进民主协商、理顺政企关系实现“两权分离”、改革执政方式试行竞选组阁六个方面对我国宪政社会主义道路作出展望。[87]有学者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认为中国作为超大型国家只有通过若干次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才能最终创造出现代宪政政体赖以建成的基本条件,[88]因此,虽然中国作为超大型国家,政治体制改革宪法治道还有一段较长的路,但是秉承宪法化方向的政治体制改革思路应当保持不变,单有政体改革没有宪法规范的国家政治体制容易导致集权的发生,而没有政体只有宪治的制度则缺乏制度基础,国家富强的道路有赖于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又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只有坚定走政体改革的宪法治道才能防范“国家失败”风险。
防范“国家失败”的制度建设还应该建立在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基础之上。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但经济领域的法治化建设却进展缓慢,可以说经济体制改革步步超前,法治化建设只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被动前行。面对经济发展的诸多问题,吴敬琏先生提出“市场经济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89],率先认识到“法治先行”的发展道路,并认为面对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问题,建立法治是一条可选之路,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在规则基础上运行的现代市场经济制度。[90]因此,建设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可以从全面确立和推进经济建设市场化方向入手,加强经济立法,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和市场规则体系,同时,以经济立法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有序性。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意味着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政府对经济的适度干预,市场自由竞争环境的维持与价值供求规律的遵守都有赖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可见,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稳步前进,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需要建立法治包容的经济制度,因此只有建立包容性经济体制改革的法治社会,中国才能更为彻底地摆脱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发展的各种问题,逐步实现国家富强。
须以司法改革逐步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有学者认为,中国司法的使命不只是实现维护社会正义、遏制公权滥用,而更在于通过公正地适用法律,为中国社会带来现实理性与制度变革的连续性。[91]可见,司法改革不只是司法体制本身的变迁,更包含促进体制改革的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