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熊秋红:《刑事证人作证制度之反思——以对质权为中心的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
[26] 郭天武:《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政治与法律》2010年第7期。
[27] 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而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法学》2004年第1期。
[28] 尹晓红博士在另一篇论文中也指出获得有效辩护是辩护权的核心,参见尹晓红:《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获得辩护权的核心——对宪法第125条获得辩护条款的法解释》,《河北法学》2013年第5期。此外,对于宪法125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解释的完善,还需要考虑其他问题。比如,“被告人”的范围可否在“人权条款”笼罩下被扩大解释为所有“被指控人”,从而解决刑事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介入问题,等等。
[29] 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9页。
[30]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1页。
[31] 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32] 余福明:《论亲亲相隐制度的理性回归——以强制证人出庭的例外情形为视角》,《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9期。
[33] 张龑:《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家与个体自由原则》,《中外法学》2013年第4期。
[34] 参见王锴:《婚姻、家庭的宪法保障——以我国宪法第49条为中心》,《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
[35] CarlSchmitt,Verfassungslehre,neunteAusflage,Berlin,2003,S.170ff.
[36] 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37] BVerfGE7,198(198).
[38] RobertAlexz,GundrechtsalssubjektiveRechtundalsObjektivenormen,DerStaat29/1990.S.49.
[39] BVerfGE6,55.
[40] 参见[德]康拉德·黑塞:《联邦德国宪法纲要》,李辉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9页。
[41] 关于客观价值秩序理论何以可以借鉴而作为处理中国宪法下的基本权利问题,笔者有初步的论证,参见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42] 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9页。
[43]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1页。
[44] 万毅:《新刑事诉讼法证人出庭制度的若干法解释问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45] 其他的批评,还包括认为该条规定的亲属范围过窄,参见柯葛壮:《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三论》,《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46] 李奋飞:《“作证却免于强制出庭”抑或“免于强制作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法教义学分析》,《中外法学》2015年第2期。
[47] 同上。李奋飞博士认为,“对第188条第1款作出上述解释,既不是要绝对禁止亲属证人的作证行为,也不是要一律排除审前其向控方作出的书面证言。毕竟,亲属证人的证言是许多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如果其能积极配合控方作证,无疑有助于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48] [德]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257页。
[49]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