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宪法与部门法之关系,宪法学上著名的“交互影响说”是对二者关系要点的最精练概括。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吕特判决中,针对“一般性法律可以限制言论自由”的规范,提出了“交互影响”的论证(交互效果、相互影响),他认为,法律固然可以对基本权利做出限制,但在自由民主的体制下,法律却要依据基本权利的价值来解释。不能仅仅认为基本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单方限制,而要同时认识到,基本权利在自由民主国家是宪法所追求的客观价值所在,对于法律的解释必须本于此项认识而进行,这意味着法律本身也受着基本权利的限制。[69]稍作推导:一方面宪法要依赖部门法去落实和实践,要看到立法者构建部门法秩序的过程也是宪法具体化的过程,要尊重立法者对于宪法的理解和规范展开。同时,对于法律的解释又必须以宪法精神笼罩和控制。对于法学的学术而言,这意味着,宪法学者必须重视立法机关依据宪法而对宪法的发展,[70]不要轻率否定立法者对社会规整的设想,并有选择地将立法者对宪法的理解吸收和接受为对宪法规范的解释,以及充分理解部门法学的学理。同时,部门法学者在解释法律时,出于维护宪法价值,实现宪法之下法秩序的和谐之目标,应该对法律做合宪性的解释乃至合宪性的续造。宪法学与部门法学不可相互漠视,也不可以傲慢地以为“本学科可以自足”。这里,援引两位青年宪法学者的精彩论证(他们所处理的共同问题,是刑法里的“涉户犯罪”与宪法中“住宅自由”的规范整合),来说明宪法学者在此问题上的自觉。
杜强强博士主张“宪法规范与刑法规范之诠释循环”“宪法和部门法的相互动态调适”,他说:
一国法律秩序本是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对法律的解释需要考虑到宪法的规定,而对宪法的解释岂能无视普通法律的规定?法律解释者负有义务将宪法与下位阶法律规范互为动态调整而维持法律体系的和谐。[71]
杜强强博士还描述了由部门法入手探讨宪法规范的内涵的“以宪就法”与通过合宪性解释而使宪法价值理念注入部门法的“以法就宪”之间的往返流连,并且批评了实践中不允许法院援引宪法,而导致法官绕过实定法体系而诉诸虚无缥缈的“法感”的荒谬。
白斌博士近年来一直致力于沟通宪法与刑法,他有这样的论述:
作为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刑法规范承担着实践宪法中基本权利之核心价值的重任。故而,刑法教义学就特定刑法规范开展解释时,不应局限于从刑法文本与规范框架中寻找依据,也应重视从宪法教义学的高度,着眼于从宪法规范与基本权利价值的层面为刑法解释寻找理论资源,而不宜对后者完全视而不见,甚或做出有违立宪主义精神的判断。此条基准无论对于刑事立法,抑或对刑事司法裁判活动,都是适用的。[72]
他主张在涉及宪法问题的部门法适用中,要有“思虑周全、反复衡量的苦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并特别强调“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强调法律解释在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对于法律学者而言,这也意味着,要有对宪法与部门法关联性的自觉意识,要理解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交互影响”,要互相尊重和理解对方学科的知识,通过运用具体化宪法和合宪性解释的法律技艺,向着宪法教义学与部门法教义学的体系整合,相互融通,相向而行。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 参见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270-272页;朗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最新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