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积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说到法治与改革,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二者的矛盾:法治的特点是“立”,具有稳定性;改革的特点是“破”,具有变动性。但这一立一破之间是彼此促进、相互推进的关系。正如古人所讲,“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推进改革离不开法律的规范,法律又要适应改革向前推进的要求,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方面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比如,为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审议通过了9个修改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对39部法律的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审批事项;为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涉及自贸区、司法体制改革、土地制度改革等领域的授权决定7件,支持和保障相关改革试点工作的推进。其中,2013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调整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并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同时明确,这些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201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授权在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明确了授权的范围、内容和时间。这两次授权决定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是积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机制,注重发挥包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内的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第一,加强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的组织起草工作,2015年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草案等,就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并依法提请审议的。第二,高度重视人大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立法议案,把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与编制立法规划计划、制定修改法律紧密结合起来。比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根据近年来2485人次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代表团提出的议案以及司法机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将其列入立法计划并实施的。第三,邀请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审议等工作,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增加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人数,2014年共有3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2015年邀请350名代表列席。第四,保障人大代表直接参与行使立法权力,讨论决定国家重大制度设计。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2015年立法法的修改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三、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立良善之法的根本途径在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着力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增强法律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能具体尽量具体,能明确尽量明确,努力使法律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