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其一,用于监督学生是否遵守纪律的摄像头安装于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原告方在入学时就已被告知摄像头的存在,因而安装摄像头属于一种公开行为,同时我国现有法律也没有禁止学校出于管理的目的使用监控设备;其二,被捕获的当事人的接吻行为发生在教室这个公共场所,且当时有20多名同学在场,因而这一行为不具备私密性,当事人无法对此主张隐私权。因此,学校安装摄像头进行拍摄和播放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犯。但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时,应遵循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考虑到个体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及代理人当庭表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学校的摄录、播放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并无侵害两上诉人名誉的故意,而且现也无充分证据表明魏某的社会评价因此降低,学校构不成对魏某名誉权的侵害。因此,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用全部由原告承担。
魏某的案件尽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在教室安装监视器并在校内公开播放拍摄的内容这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但有人认为这并不能说明将监视器拍摄的学生拥抱、接吻的内容公之于众这一行为就是正确的。他们认为学校作为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者,不能以行使教育管理权为由侵犯学生的具体权利。他们指出,如果学校是为了监督考试以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之用,安装地点是在教室、操场等公共场所,而不是宿舍、厕所、浴池等个人生活的秘密场所,一般认为是合法的。但是如果学校随时打开监视器监视学生的行为,将拍摄的内容公之于众,则可能构成对学生隐私的侵犯。
你认为,学校采用安装监视器的管理措施,将拍摄的内容在学校内播放,是否侵犯学生隐私权?如何看待教室内的隐私权?请谈谈你的看法?作为校长,一方面既要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你认为学校在安装使用监控器应注意些什么?
在线学习资源
1.教育法在线
2.人民网“法治论坛”
3.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
4.中国法制新闻网 .教育政策法规检索系统
补充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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