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树立“校长负责”的高度责任意识
1.落实《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提高中小学安全教育和管理水平,指导中小学校明确并落实安全工作职责,解决中小学安全工作“做什么,谁来做”的问题,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在梳理研究现有法律法规和大量学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力争涵盖学校的所有岗位和安全工作的方方面面,但各地、各学校之间客观存在诸多差异,岗位设置也有所不同,《指南》所设定的岗位职责只是一般性的。各校在使用《指南》时要结合实际进行补充、细化或适当调整,既可以一人多岗,有的岗位也可以一岗多人,总的原则是学校安全工作的所有职责都有人承担,不能出现有的工作无人负责的情况。学校要对照《指南》,进一步明确本校各个岗位的安全职责任务,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切实将安全教育和管理融入学校日常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广大师生安全,确保校园和谐稳定。
2.按级别设立不同安全事故的处理预案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长期性的特点,学校在配备组织机构过程中,首先,应成立由校长、书记、教导主任和骨干教师等组成的校园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贯彻、监督、实施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与措施。其次,学校要建立与学校安全相关的工作机构。如在保卫处设立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后勤处设立设施安全管理办公室,在学生处设立活动安全管理办公室。同时,学校应在各部门的职责中加入安全管理责任内容,要明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同时还要明确协管部门和协管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学生安全管理责任书,以使安全管理工作“时时有人管、处处有人抓”。最后,要建立重大事故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使各部门间形成健全的信息网络体系,及时排查和发现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要向学校及时报告,不得迟报、瞒报,贻误处理时机。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配合责任督学的督导工作
2013年颁布的《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督学的职责也包括对于平安和谐校园的经常性督导,具体包括:校园及周边安全情况,学生交通安全情况;食堂、食品、饮水及宿舍卫生情况;校风、教风、学风建设情况等。该《办法》中同时要求“学校必须接受责任督学的监督和指导,按要求提供情况和进行整改”。2014年颁布的《教育重大突发事件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第六条对于校园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的七个方面[13]提出了应对与处理的专项督导的要求,其中,第十二条“建立教育重大突发事件督导问责机制,将专项督导结果作为对相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第十三条“对教育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理工作责任不落实、应对不积极、处理不妥当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问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明确了校长问责的监督机制。作为校长,配合督学进行学校的督导工作是其重要职责。校长应当主动与督学合作,对学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性“筛查”,并在督学指导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
(二)确立平安和谐校园的长效保障机制
1.建立校园预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