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任事故。责任事故不同于意外事故,其认定条件如下:一是存在损害事实;二是行为违法;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在学校安全事故中,如有“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当地安全标准”“学校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学校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地卫生、安全标准”“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致使损害扩大”等情况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教师有“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是“擅离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则教师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分享
2010年11月,新疆阿克苏第五学校发生踩踏事故,近百名学生受伤被送往医院。其中重伤7人,轻伤34人。事故发生正是课间操时间,楼上教室的所有学生都簇拥而下,楼梯扶手被挤歪,几个学生歪倒,接着所有学生更加惊慌无措地往楼下挤,形势一时间发展为不可控状态。等校方发现,踩踏受伤场面已是惨不忍睹了。
上述校园踩踏事故说明,学校没有很好地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也缺乏平时对学生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更缺乏对基础设施安全的及时排查。当出现异常情况,没有很好的应急反应,由于发现和处理滞后,造成了严重后果。
2.校园安全工作的特征
校园安全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有所不同,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①细微性。这可能体现为某个环节的操作不规范、某项程序的落实不到位等。例如,一个阀门没有及时关闭,门卫没有认真检查,食堂蔬菜没有加工烧透以及没有及时检修线路等细节性问题。②广泛性。校园是广大师生进行日常教学、活动和交往的场所,而安全隐患就散布于上述各个环节之中。③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身心都不够成熟,安全意识较差,属于弱势群体。④时空的延展性。校园安全工作产生自学校建立之初,并涵盖校园的每一个角落。⑤动态性。尽管校园安全工作的主、客体是固定的,但具体工作对象却随着师生的流动、教育资源的更迭以及制度的变迁而有所变化。⑥易受忽略性。由于这一工作表面看来与教育教学质量的联系并不紧密,因此,学校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校长在内,都有可能出现麻痹大意的倾向,因而出现“海恩法则”[2]所描述的量变引起质变的情况。
随着我国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大、学生层次日益多样化,新的不安全因素不断增多,中小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但调查显示,在所发生的各类校园伤害中,有80%是可以通过教育、干预和加强管理来提前采取措施避免的。[3]严峻的现实一方面凸显了加强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的紧迫性,另一方面使很多校长感到安全管理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哪些工作应是校长在管理时最应重视的,学校安全管理最容易出现哪些薄弱环节,如何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这些都是校长应该明确的问题。
(二)和谐校园的衡量标准
和谐校园是指现代教育理念、学校共同愿景、领导者管理伦理及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等学校内部精神层面各要素之间相互相容、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和谐状态[4]。从组织要素间相互关系的视角出发,和谐校园是指学校内部各要素之间协调、均衡、有序发展的状态,以及学校与社会、家庭教育的合作互助。
1.管理氛围民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