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感情层次。感情层次就是要求人们相互地、平等地、普遍地爱人。所谓“相互地爱”就是自己和他人双方都承担“爱”的义务,也都享有“被爱”的权利。“爱人者,人亦从而爱之”(《兼爱中》),“爱人者必见爱也”(《兼爱下》)。所谓“平等地爱”就是反对“爱有差等”的儒家观点,实行“爱人若爱其身”“为彼若为己也”。特别是父、君要以平等的态度爱子、爱臣,“视弟子与臣若其身”(《兼爱下》)。所谓“普遍地爱”就是爱人应该“远施周遍”,不受范围局限,对所有的人都去爱。“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之无有私也”(《兼爱下》),“爱人者此为博焉”(《天志下》),“天下之人皆相爱”(《兼爱中》)。儒家推行的是一种有差别的爱,是一套建立在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度基础之上的爱。而墨子提倡的是“视人之身,若视其身”“爱人若爱其身”(《墨子·兼爱中》),强调爱人如己。如果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等级关系的话,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天下之人皆相爱”。这种没有血缘、阶级、等级限制的无差别的爱,其根本意义就是能够真正建立起一个社会成员和睦相处、其乐融融的和谐社会。[53]
其二,利益层次。利益层次就是爱时必须给对方以利益,使对方在爱中得到利益,而且利益的性质主要是指物质利益。墨子说,“兼相爱”的实质内容就是“交相利”,“兼而爱之”就是“兼而利之”(《法仪》)。所以,墨子总是把“相爱”和“相利”、“爱人”和“利人”、“爱”与“利”同提并举。如“天必欲人之相爱相利”“此自爱人利人生”(《兼爱下》)、“利爱生于虑”(《大取》)、“爱利天下”(《尚同下》)等。这样,相互地爱就成了相互交利,“利人者,人亦从而利之”(《兼爱中》),“交相爱交相恭犹若相利也”(《鲁问》)。平等地爱就成了平等互利,“有力相营,有道相教,有财相分”(《天志中》);普遍地爱就成了使天下普遍受利,“万民被其利”“天下皆得其利”(《尚贤中》),“为利人也博”(《非攻下》),不仅要利人,还要利天、利鬼,“上利于天,中利于鬼,下利于人,三利无所不利”(《天志上》)。[54]关于“爱”与“利”这种通约和统一的关系,后期墨家在《墨经》中有一段很好的说明:“爱、利,此也;所爱、所利,彼也。爱、利不相为内、外;所爱、所利亦不相为外、内。”(《经说下》)“爱”中有“利”,“利”中有“爱”,感情和利益在道德上是紧密联结、融合统一的整体。显然,在墨家看来,人际(群己)和谐的实质内容就是“利人”“兼利”“交相利”。“兼相爱、交相利”的价值观有助于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互助体系。
总之,兼爱是墨子用以处理人际关系的普遍原则。墨家强调人际间的平等关系和社会公平,主张通过人与人之间的相爱来改善人际关系,消除冲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们既能“自爱”又能“爱人”,从而使每个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满足。这既符合人的自然性的需要,又符合社会道德的规范。这样,“兼爱”就做到了以人为本的人际关系的和谐。
综上所说,从半封闭的大陆型自然地理环境到自给自足的农业耕种经济,再到以血亲为基础的宗法式国家社会结构以及各家学派的和谐思想与主张,它们造就了中国人崇尚和谐、爱好和平,主张多民族和睦共存、多元文化融和共生,重视人与自身、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统一性的文化传统。在此四维空间的影响与熏陶中,以和为贵、以和为美成为中华民族最为深厚的集体无意识。[55]由此也使得中国人形成了与重视和谐、追求和谐的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尚和心理与行为方式。从而,强调社会和谐性及人际关系的合理安排一直被认为是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性之一。[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