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岁末年初,又是全国各地农民工欠薪案件数量的“高发期”。不少辛苦劳作了一年的农民工,却面临工钱被拖欠的困境。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措施,千方百计保证农民工尽早拿到工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正在积极行动。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市级总工会普遍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市级总工会从工会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专项资金作为应急周转金,主要用于应急解决欠薪逃匿、突发性恶性欠薪案件。应急周转金用于垫付农民工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待拖欠工资案件结案后,优先从追回的工资欠薪中扣回。
浙江省总工会联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组建11个督察组,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要求各地做到欠薪案件快速处置,实现欠薪突发和群体性事件60分钟现场应急响应,基层调解个体欠薪问题1天内回复,群体欠薪问题7天内解决。要以专项检查为载体,进一步完善浙江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
广东作为农民工大省,针对“两节”期间欠薪事件高发,广东省工会发挥法律援助机构和志愿者的作用,让工人们通过正规渠道维权。目前广东省建立工会法律援助机构1168个,1000多个职工服务中心全部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的工会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全省工会系统拥有以1100多名专职律师为主体的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志愿者队伍8000多人,组建了一支水平高、业务强的职工法律援助队伍。
与此同时,许多地方工会通过设立企业劳动关系信息员,充分发挥工会职工律师团和12351职工维权热线、法律援助服务站的作用,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举办现场接访和清欠援助专场活动,对举报投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绿色通道”;加强跨区域联动维权合作,坚持24小时值班,主动依法为农民工维权。
资料来源:中华全国总工会网站,摘自工人日报,http:///,2014-01-07.
3.2.4 落实最低工资制度
如果说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使劳动者“劳有所得”,最低工资制度则是对劳动者“劳有应得”的有力保障。自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国家发展规划、部门规章、两会文件中多次强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纷纷出台并随着经济的发展屡屡上调。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有24个省份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22%;2012年有25个省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平均增幅为20.2%;[19]2013年则有27个地区对此进行了调整,平均调整幅度为17%。[20]图3-8为截至2014年2月全国各省份正在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比较,[21]而表3-6则列举了2014年全国几个地区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22]
表3-62014年最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
数据来源:中国劳动咨询网资料库,http:///data/.
图3-8 全国各省区最低工资一览
资料来源:前瞻网.2014全国各省区最低工资标准一览 上海最高贵州最低[EB/OL].http:///qzdata/detail/307/140213-11319b36_2.html,2014-02-13.
从时间角度看,我国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每年都在提升,但三年来增速不断放缓。从空间角度看,由于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权力下放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地的具体标准和方法存在差别,导致一些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不甚合理。到目前为止,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全国最高,达到1808元/月;在省级行政区的横向比较中,天津最高,为1680元,与上海相差无几。在西部各省市中,新疆的最低标准最高,达到了1520元,这个工资标准高于东部发达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一直被认为是富裕地区的浙江和江苏最低工资标准仅为1470元和1480元。另外两个直辖市北京由2013年的1400元调整到了1560元,重庆则仍停留在1250元/月的偏低水平上。研究表明,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不当,可能会无法实现政策目标,甚至与原本的政策目标背道而驰,造成劳动者工资被人为压低、就业受到冲击等问题。因此,真正落实好最低工资制度,就必须进一步申明制定标准的原则,细化制定标准的规则,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劳动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