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具有法律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对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总体思路,对药物采购相关责任主体、采购平台、采购计划、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供货主体、分类采购、合同签订、付款制度、清退制度等内容进行了约束,有利于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为建立起完善的基层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惠及群众提供了保障。
基药采购制度实施后,基本药物价格降幅普遍比较大,但同时带来药价虚低,质量难以保证。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实施之前,许多药品价格虚高,基本药物采购制度实施以后,企业为了中标,将药品价格盲目压低,甚至低于成本价格,最后致使药品出现供货不足甚至断货,药物质量无法保障。[22]破坏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给患者生命造成极大风险。由于基药实施零差价收入,如果配套的相关补偿机制不健全,给医院财务带来压力,有的医生也不愿意将基药作为处方药。
根据“十二五”医改精神,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应以省为单位实行网上集中采购,落实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质量评价标准和评标办法;降低虚高的药价也要避免低价恶性竞争,对独家品种和经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且市场供应充足的基本药物实行国家统一定价;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基本药物可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已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在定价、招标采购方面给予支持。
完善药品招标制度。改革基药“双信封制”招标中唯低价论的评审模式,引入药物经济学评价方法,调查核算成本,制定基本药物中标底价。加大质量可靠性、安全性评价、临床疗效等要素在评标中的权重。统一全国药品质量分层标准,推广以质量分层为基础的招标评审机制,形成倒逼药品质量和制药行业竞争力提高的招标制度。探索非基药招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实现形式,严格执行省级集中采购药品的中标价格。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医保支付政策,对基本药物的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监管,鼓励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同时各级政府应保证对基本药物的财政补贴。医院用药采取零差价或低价招标,药厂就不愿意生产低价药等,其结果是政府不得不采取政府定价采购保证医疗机构用药。2012年12月25日《济南时报》报道“大医院难觅1元红霉素针剂 国产廉价药再现缺货门”,原因是医保对红霉素针剂定价过低,导致医药生产厂商无利可图只得放弃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