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等于承认这些著作是人家为主写的。但显然在这个问题上,巴赫金本人也是矛盾的。在另外一些地方,巴赫金却又提供了与之完全相反的说法:巴赫金在去世前不久承认,1928~1930年出版的这些书,几乎完全(除了某些“意识形态方面增补的词句”以外)是他所写,但他不想在自己的名下发表(特别是由于“那些增补的词句”)[61],但即使在这些地方,巴赫金也并未否认挂名作者也曾在某种程度上参与论著的写作这一事实。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解释大概可以命名为“被迫匿名”说,主张者所在多有。如“作为一个结论每个人都应当牢记一点,即巴赫金总是无法自由地随心所欲地发言,他的每部著作都会被审查机构以某种方式曲解。在关于拉伯雷的著作中,此类曲解或许有很多。不但如此,这本书原本是为博士论文写作的,所以,巴赫金同样也十分担心此书能否获得同样处于可以理解的政治压力之下的学术委员会的认可”[62]。
孔金和孔金娜推断,巴赫金之所以拒绝公开承认《弗洛伊德主义:批判纲要》为自己所作,是否与此著的庸俗社会学倾向有关?出于对庸俗社会学的反感,巴赫金极有可能这样做。“米·巴赫金和瓦·伊·沃洛希诺夫在声称自己忠实于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以后,而在许多场合下却走上了那样一条社会学方法之路,这条路后来被人们公正地称之为庸俗的。我们很难相信受过缜密哲学思维训练的巴赫金,会如此轻而易举地否认科学发展的内在逻辑,而把它与阶级理论、阶级斗争理论粗陋地联系起来,大谈什么西方‘资本家的分化’和‘资本家家庭’的堕落等。”[63]
针对《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的著作权问题,对巴赫金颇有私人感情的孔金和孔金娜对巴赫金为什么会把著作权转让给沃洛希诺夫,也有一番推断:当初沃洛希诺夫在研究所任职,需要科研成果以便提职称,因而才发生了这些著作的署名问题。事实也是:在正式任职于列宁格勒赫尔岑师范学院语言文化所以后,他再也未曾发表和出版什么著作和文章。“这些事实告诉我们,巴赫金著作权问题(以米·巴赫金或瓦·沃洛希诺夫二者必居其一的形式)绝非仅在形式上公正。这是两位学者的这样一种科研协作问题,在这种协作关系中,起决定作用的角色当属米·巴赫金。”[64]
关于《文艺学中的形式主义方法》一书,孔金和孔金娜认为“单就此书的绝大部分内容而言它也属于巴赫金”[65]。这本书与《语言艺术创作中的内容、材料与形式问题》等关于语言学问题的论文在逻辑上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些著作具有统一的创作构思:他(指巴赫金——笔者)勇敢地起而在诗学层面在关于语言和文学的科学中探索一条新路,就中既与俄国语言学中的学院派倾向划清界限,也与在一些非常富于才华的文艺学家文章和著作中有着鲜明体现的形式主义分开了营垒,同时还与觊觎成为文艺学和语言学领域里马克思主义方法论的庸俗社会学划清界限。”[66]
格·阿·古科夫斯基[67]1943年8月1日给当时被疏散到萨拉托夫的伊万诺沃的德·叶·马克西莫夫写信并回答马克西莫夫的提问道:“嗯,我当然非常熟悉巴赫金关于陀思妥耶夫斯基的那本著作,而且我认为这是我国学术界在近数十年中最出色的现象之一。这里的问题不在于同意其观点,而在于科研思维的类型和深度问题。这本书当年曾经轰动一时,几乎所有人都十分推崇它。不曾有过别的署他名字的著作:但据说,他曾参与了沃洛希诺夫关于语言学与马克思主义的那本著作的写作工作,还为梅德韦杰夫论述形式主义那本书写了其中的一章。”此信透露了巴赫金在列宁格勒非官方学术圈在《陀思妥耶夫斯基创作问题》出版14年后的学术声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