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事件的存在(在某些场合下可以与“生活”一词互换而不妨碍意义的表达)势必要面对一个多主体(或作者)的世界。在这个意义上,文本的建构者与生活的建构者是相互平行对位而又相互关联的概念。存在的积极性由于“我”与“他者”之间的间隙而时常上演,因而使得此二者之间的交际开始具有了至高无上的意义。这种交际往往表现为二者之间的相互制约,而非相互融合为一。这样一来,在所有的“我”和“他者”之间通过言语话语而进行的对话,也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在伦理学讨论中,前人曾经试图界定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在伦理观上的根本差异问题。一种观点认为西方文化是罪感文化,其在道德上是自律的;而中华文化是耻感文化,其在道德上是他律的。罪感文化是宗教文化,而耻感文化是非宗教文化。罪感文化下道德主体的行为之所以能做到自律,是因为有“罪感”(这是同义反复)和“上帝意识”。“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立场或观点基本上是可以转换的(即我可以站在他人的立场上),而我们的世界或我们的‘意义系统’同样也是可以变换的。……总之,日常生活根本就不是什么道德领域:相反,倒是处于日常生活之外的宗教和其他‘意义系统’才为日常生活提供意义。……由于这些领域在逻辑意义上十分明确,因此它们之间的任何交流都会告诉我们意义只不过是一种建构,而且这一事实只会巩固我们对其的信仰。”[21]这也就是说,在罪感文化即宗教文化中,意义是从外部给予的,亦即“上帝”所赋予的。
在这里,上帝不是什么别的,就是“我们心中的道德律令”即“良心”。上帝的有无在此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上帝(意识)的存在给人们心中植入了“良心”这个精神的“实体”。一个人在行为有所不端时,他可以不忌惮他人和社会,但却不能不认真反思一下上帝能否原谅他的问题。因为按照西方基督教(东正教亦然)信仰,人死之后是要被拉上“最后的法庭”受审的,其一生的功过是非,可以瞒得过别人和社会,但却瞒不过“上帝”,因为他“老人家”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这就形成了西方社会人在道德上的一定程度上的自律。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拉斯科尔尼科夫,认为世上有两种人,一种可以践踏法律凌驾于人类世俗法则之上为所欲为,他们是主人,是超人,是勇者;而另一种人却天生是为他人做垫背的和公分母的,他们非但不能也不敢凌驾于法律之上,反而法律就是为他们制定的,他们是奴隶,是仆从,是天生的弱者,是那种不但不能为所欲为,反而是别人可以对他们为所欲为的人。
拉斯科尔尼科夫终于杀了人,但他在此之后才发现,自己也以此杀死了自己的睡眠。经过痛苦的反思和挣扎,拉斯科尔尼科夫终于彻底明白了一个道理:最难战胜的,不是他人,而是良心!是良心让拉斯科尔尼科夫自此以后心无宁日,食不甘味,睡不暖席,从此以后凄凄惶惶如热锅上的蚂蚁,惶惶不可终日。杀死睡眠的拉斯科尔尼科夫等于已经杀死了自己。正如巴赫金所说“有一种内心的、宗教的法律,那就是良心,人们没有权利跨越它”[22]。但拉斯科尔尼科夫的故事只能发生在有宗教在场的文化中,而在中国是不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