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金认为他性是整个存在的基础,而对话则是所有个体存在的原初结构,它意味着在已是和未是之间的一种交流。在自我身上,也就意味着是在“我”和“自身中的非我”(не-я-в-себе)之间。无论如何,我与他者的对立是最原初的基础性对立。按照巴赫金的观点,“我”是不存在的,同时也非意义的承载者,因为“我”只有在与“他者”的对话式交际中才会具备存在的资格。“我”只有在与其他“非我”的关系中才能得以确定。
据说巴赫金这种提出问题的方式,是受到了新康德主义和胡塞尔现象学的影响所致。读现象学曾有过一个强烈的印象,即现象学要求人们须首先清空大脑,在“原现实”的基础上直接面对问题本身,而不要让在历史的地平线上的障碍物遮蔽了人们的视野。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东方与西方,在解决伦理学问题上,大抵都是从至少由两个人组成的“社会”这种意义上来展开讨论,探讨“我”与“他者”的关系问题的。恩格斯说过大致这样意思的话,即即使是在只有两个人组成的社会里,则每个人也都必须为了社会的存在而放弃一部分自主的权利,否则,这个社会就无法存在下去。这和巴赫金关于“我”的存在靠与“他者”的关系来界定的思想何其相似乃尔。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孔夫子所倡导的“仁学”,也是以“两人之间的关系”为基础的:所谓“仁”就是“二人”关系(“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由此可见,人如何对待他者,何以竟然会成为鉴定此人品质的一个标准,由此延伸出一个古老而又有效的信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圣经》和《古兰经》中,也都有与此类似的说法。人之视人如己,恰如照镜子。别人是你镜像:你想让别人怎样对你,那就请你先怎样对待别人。
巴赫金伦理学的另外一个特点,是不在抽象的意义上讨论伦理学或道德,而是把伦理学归结为行为:它是具体的、可见的、有其主体的和重在实践的。它是行为,是事件,不是用来宣传的口号或标语。总之,它是人的行为本身,而非指导行为的原则。这样一来巴赫金伦理学的特点便显现无遗了:
“……只有从实际的行为出发,从唯一的完整的承担统一责任的行为出发,才能够达到统一又唯一的存在,达到这一存在的具体现实;第一哲学只能以实际行为作为自己的目标。”……“这也就是说,行为具有统一的层面和统一的原则,把各因素总括在行为的责任之中。”[16]“……正是在这里,负责的行为接近了唯一性的存在即事件。以负责的精神进入存在即事件的已被承认的独有的唯一性之中——这就是事实的本质所在。”[17]
也就是说,巴赫金的伦理学不是具有普遍抽象性的理性原则,而是具体的和独特的,是可以化身为千千万万个的千手观音。在每一个具体情境下都能发现其身影的存在本身。
“存在即事件”(быть-событие)是作者通过比喻(存在犹如事件)而创立的一个术语,强调存在(现实中的自然界和社会的生活)是人的行为世界,事件世界。与此相近的提法还有“存在的事件”、“存在犹如事件”[18]。“在巴赫金的哲学术语学中,有这样一个概念——‘событие бытия’(存在之事件)。存在不是一个抽象范畴,而是我唯一的、被从内心深处加以体验的生命与他人组成的类似的存在世界之间相互影响的生动事件,是一个不仅我们个人的存在而且就连‘我们相互关系的真理’也得以在其中实现的事件。”“我在存在中犹如在事件中”(Я нахожусь в бытии,как в событии)[19]“……但是,只要我们把我们的这种思维行动负责地彻底地加以实现,签上我们的名字,那么我们便会成为实际的参与者,从我们的唯一位置出发,从内部参与到存在即事件中去。[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