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术”与“责任”是概括巴赫金创作主题的一对很重要的关键词。我们每个人都必然会为自己在生活中所占据的一个特定的位置而担负责任。责任也是把我们在存在中独一无二的位置与周围的世界——他者——联系起来的手段。在存在中,我们每个人都提不出“不在现场的证明”,也就是说我们“无所逃于天地之间也”。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和位置,因此我们每个人也都应该为自己承担起责任来。这也就是人的存在的位置原则。存在都是作为人或“我”的存在,因此,存在在巴赫金看来,不是消极无为的,而是积极的和有所为、有所待的。简言之,存在即事件。事件即有其主体,所以,存在就是有所为。“我”通过行为而展现的价值确定和肯定自我,通过自己与他人、与世界、与自然的关系来显示自我所站的独一无二的地位。伦理学不是一种抽象的原则,而是一种我在我的生活所是的存在中所实施的实际行为方式。“我”从我在存在中所占据的独一无二的时空点上出发,对于他人之“我”和世界做出应答(此即自我)。
巴赫金写道:
因为我是作为存在的唯一性的活动者参与存在的;存在中除我之外任何东西对我来说皆已非我。我作为我(包括全部情感意志内涵的我),在整个存在中只能体验这个唯一性的自我。所有其他的我(理论上的我),对我来说皆已非我;而我那个唯一之我(非理论之我),要参与到唯一的存在之中,我置身其中。……我是实际的、不可替代的,因而我理应实现自己的唯一性。从我在存在中所占据的唯一位置出发,面向整个现实,就产生了我的唯一的应分。唯一之我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不参与到实际的、只可能是唯一性的生活之中,我应当有自己的应分之事;无论面对什么事(不管它是怎样的和在何种条件下),我都应从自己唯一的位置出发来完成行为,即使只是内心的行为。[11]
这里,巴赫金对其伦理学中的“位置原则”作了表述:“应分”是每个人在生活中所占据的位置所决定的。应分是每个人在存在中的独一无二性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在我们看来,参与世界的整个存在即事件,不等于毫不承担责任地将自己交付给存在,不等于沉迷于存在;[12]“对于概括体现的、非参与性的主体来说,所有的死都可能具有同等的意义。但是没有任何人生活在所有人的死价值都相同的世界里(须要记住:从自身、从自己的唯一位置出发去生活,完全不意味着生活只囿于自身;唯有从自己所处的唯一位置出发,也才能够作出牺牲——我以责任为重可以发展成为献身为重)”[13]“……只有观赏者复归于自我的这个意识,才能从自己所处位置出发,对通过移情捕捉到的个体赋予审美的形态,使之成为统一的、完整的、具有特质的个体。……审美反射的前提,是要有另一个外在的移情主体。”[14]
关于这一点,有学者评论说:“巴赫金的自我所拥有的‘我’总是处在具体语境下的特殊的‘我’,他们只会在与为我之他人(other-for-myself)(而且不是通过与一般性的他人)的关联中发展。”[15]换句话说,即巴赫金所谓的“自我”(Self),是只有在与他者的关联中才得以确立和界定的概念。这样一来,巴赫金就从自我本身的界定开始,确立了他关于自我与他人之间对话交流关系的准则。但重要的是,巴赫金对话观的复杂性远非只是个别人声音的两两对应性:每个个别人自身总是早已就被对话化了的。对于巴赫金来说,自我是通过与他者和外部世界进行中的对话发展而来的,与此相应,自我的主体性观点作为不同意识之间的边缘现象,作为一种不但先于主体间变化产生而且作为一种进行中的交换过程的动态产物而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