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格·马克·尼尔森(GregMarcNielsen)在其所著《应答性的标准:巴赫金与哈贝马斯的社会理论》中指出,在巴赫金那里,实际上,第1部著作《论行为哲学》原本是《审美活动中的作者与主人公》的第1章,因而难怪这两篇文章会有如此密切的联系。《论行为哲学》原系为同一个提纲撰写的导论和原来题名为“作为‘我’的作者”的一部分。他进而指出,在《论行为哲学》和《审美活动中的作者和主人公》(1979)中,巴赫金以其独特的方式表明,我们有必要把(在行动中产生意义)的美学和(在活动自身中的认识论要素)伦理学重新统一在作为一个统一事件的阐释行为中的问题。该文强调作为一种存在之事件的话语交际行为具有其独特性和唯一性。应答性命题被扩展到关于作者、自我与他者关系、理解的移情形式以及共同体验问题(《艺术与责任》)上来。[38]
巴赫金指出:“生命只有联系具体的责任才能够理解。生命哲学只能是一种道德哲学。要理解生命,必须把它视为事件,而不可视为实有的存在。摆脱责任的生命不可能有哲理,因为它从根本上就是偶然的和没有根基的。”[39]“我的这种得到确认的参与性,创造出具体的应分因素——即我应该实现全部的唯一性;这是在一切方面都无可替代的存在唯一性,对这一存在的任何因素我都应实现自己的唯一性;而这意味着参与性将我的每一表现:感情、愿望、心情、思想,都变成了我的能动而负责的行为。……要知道这个世界是由我发现的,因为我在自己的观照行为、思考行为、事业行为中都是从自身出发的。根据我在世界中所处的唯一位置——能动发源的位置,所有思考到的空间关系和时间关系,都找到了价值的中心,并围绕这个中心形成某种稳定的具体的建构整体;这样,可能的统一性就变成了实际的唯一性。”[40]
“这种富有效能的唯一的行为,正是存在中的应分因素。要产生应分的因素,首要的条件是:从个人内心承认确有唯一性个人的存在这一事实,这一存在的事实在心中变成为责任的中心,于是我对自己的唯一性、自己的存在,承担起责任。……负责行为也就是以承认唯一性应分为基础的行为。……因为实际置身于生活之中便意味着进行活动,对唯一的存在整体不持冷漠的态度。”“一切的内容含义因素,如作为某种特定内容存在,如自有意义的价值,如真、善、美等——所有这些都只是一些可能性,它们只有在行为中,在承认我的唯一的参与的基础上,才能成为现实性。”[41]“……对含义来说,需要一种行为的主动性,而这种主动性又不能是偶然的。……唯有承认我从自己唯一位置出发而独一无二地参与存在,才能产生行为的真正中心,才能使起因不再是偶然的……只有通过实际承认我的实际参与而把这思考纳入到统一而又唯一的存在即事件中去,才能够从这思想中产生出我的负责行为。”[42]“……存在如果脱离了唯一性的情感意志的责任核心,只能是一个草案,是唯一性存在的一个未被承认的可能方案。只有通过唯一性行为的负责参与,才能够从无数个草案中摆脱出来,一劳永逸地理顺自己的生活。”“……一切概括和含义,同样只有与实际的唯一相结合,才能获得自己的价值,才能成为必不可少的东西。”[43]
精神文化的所有领域——科学、艺术、伦理、宗教等——只有在其与活生生的个人的关联中才会存在。各门学科自身并不具有存在性,因此,它们自身是非现实的和虚幻的。而且,就其对现实生活的关系而言,它们甚至可能成为一种破坏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