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文学的创造》的这两位作者把赫尔岑、列夫·托尔斯泰和契诃夫当作一些“反意识形态”作家。其实,在俄国,如果她们的划分法成立的话,则可以被纳入所谓“反意识形态”作家之列的,正不知还有多少呢!因为从19世纪中叶以来,甚至更早于此,俄国宗教哲学家思想家们就不遗余力地致力于对西方哲学(其中也包括来自于西方的伦理学)的奋力批判。大家应该都能记得列夫·舍斯托夫对列夫·托尔斯泰慈善之举的微词:托尔斯泰曾经到莫斯科贫民窟慰问穷人并向孤苦无助的人们进行施舍。列夫·舍斯托夫这个曾经的托尔斯泰仰慕者,却对托翁此举颇为不屑。令其感到不满的原因之一,是托翁在做完此事后不但意识到自己的善举,而且还在日记里津津有味地加以回味:意识到自己做了善事令其感到心灵的愉悦。对此,舍斯托夫却有截然不同的行为解读:他认为托尔斯泰此举非但无助于改善穷人的境遇,反而会加重穷人的苦难,让他们在物质的苦难之上又加上了精神的苦难,从而使苦难加重,由一重苦难变成了二重。即实际经历一件惨事之外又在精神上重温这件惨事。此其一。其二,真正的做善事,应当不以善事为标榜,毫不宣扬。一句话,就是做好事而不事宣扬,雁过留痕而不留名。在社会上,慈善事业常常沦落成为一种欺人耳目的程序或固定的“形式”,久而久之,“形式”大于内容:往往是轰轰烈烈,而又蜻蜓点水,于事无补、名实分离,名存而实不至。当然,话说到此,则舍斯托夫的批判,所针对的,已经是制度问题,而与托翁本人无多大关系了。
在《论行为哲学》中,巴赫金对“物质伦理学”和“形式伦理学”都痛下针砭。他指出:“物质伦理学的第二个缺点即它的共有性,认为应分这个因素可以适用于任何人。……形式伦理学的出发点是完全正确的一个看法,即应分乃是一个意识的范畴,是无法从某种特定的物质内容中引导出来的一种形式。”而对于巴赫金自己的行为伦理学来说,“……应分恰恰是一个针对个体行为的范畴,甚至乃是个体性本身的范畴,即指行为的唯一性、不可代替性、唯一的不可不为性、行为的历史性。命令祈使的坚决而绝对的性质,被偷换成具有普遍的意义,被理解成一种理论上的真理性。”[33]“形式伦理学的原则根本不是行为原则,而是对已实现的行为从理论上进行可能的分析概括的原则。”[34]“然而,在同自己打交道之处,在自己是行为发生的中心之处,即在现实的唯一的生活中,现代人反而感到信心不足,见识贫乏而思想模糊。……而现代哲学没有为这种沟通提供原则,这正是它的危机所在。行为被分裂成两半,一半是客观性的涵义内容,一半是主观性的进行过程。”[35]
在巴赫金心目中,康德以来的所有伦理学大都可以不是被归诸于前者,就是被纳入后者之列。现代危机从根本上说就是现代行为的危机。行为动机与行为产品之间形成了一条鸿沟。其结果,脱离了本体之根的产品也就凋萎了。金钱可能成为建构道德体系的行为的动机。……而这正是文明所处的状况。全部文化财富被用来为生物行为服务。理论把行为丢到了愚钝的存在之中,从中榨取所有的理想成分,纳入了自己的独立而封闭的领域,导致了行为的贫乏。托尔斯泰主义和各种文化虚无主义就是由此而来。
这样一来,巴赫金便以自己独特的伦理学摒除了传统的、不与实践挂钩的“伪崇高”理论,而走向了真正实践的、知行合一的伦理学。它是理论,也是实践;它是伦理,也是美学,从而真正实现了俄国宗教哲学家早已向往的伦理学与美学融合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