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学术界一致公认巴赫金是20世纪最深刻最独特的哲学家、思想家之一,而其哲学思想和伦理学思想的最初表述,就是写于20世纪20年代的《论行为哲学》和《审美活动中的作者和主人公》。霍奎斯特认为巴赫金最主要的思想都包含在其早期著作中了,而以后直到其一生的完结,都是在以不同方式继续深入思考同一个问题而已。而这“同一个问题”或许可以被称作“哲学人类学”。“巴赫金首先并不是以一名文学理论家自诩。他自己努力要做的工作最接近于哲学人类学。他……的目标,可以看作是同一种哲学探索。”[29]
学术界普遍认为从1919年到1924年,思想家巴赫金完成了从伦理学向美学的转向,换句话说,巴赫金完成了从《论行为哲学》走向《审美活动中的作者和主人公》的过程。凡行为都有其主体,而在审美活动中,这一主体即为作者。为了研究“我”与“他者”关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巴赫金把其研究的焦点,集中在审美活动中作者和主人公以及主人公自身之间关系的探讨问题。
巴赫金的“哲学人类学”是以对话为主要范畴的,这成为巴赫金的一个突出特点。巴赫金认为对话是解决人际冲突的潜在资源。行为是一种创造过程,是创造力的表现,这种观点可以说也是巴赫金哲学人类学的首要特点。巴赫金否认来自西方的抽象的伦理学教条。他认为行为对他者的指向性形成着对话,而在对话中则形成着人的个体存在。他者是个体意识成长中不可或缺的角色。内在于意识的他者概念是意识本身构成的条件。个体存在需要摆脱抽象道德的束缚。行为对他者的指向性形成了对话,而个体存在的最初结构就是在对话环境下形成的。对话使人得以从限定走向自觉,从无意识走向有意识。纵观人类活动,无论自我、文化还是历史,都是在对话语境中形成的:对话是自我、文化和历史生存的条件,没有对话,也就不会有人的生存。
巴赫金非常喜欢“事件性”这个几乎是他生造的语词,而强烈地反对“概念化”。他的反对抽象的伦理学,其基本立场便源出于此。抽象教条的伦理学忽略了行为中个体的独一无二性,因此它只能觊觎对认识的原则进行表述,觊觎对过去已完成的行为进行评价。而巴赫金却力求创立一种新的伦理学,它能够帮助人在行为方面确立自身,帮助人们在具体的生活环境中采取主动积极的生活姿态。他不是在树立新的教条,而是在建设一种注重实践功能的实用伦理学。他的根本观念是认为行为永远都处于未完结态,实践的伦理学必须以未完结的行为为出发点。只有那些抽象的伦理学才会把已完结的行为纳入毂中加以研究。但抽象的伦理学与实际生活可谓天差地远,相距甚远。总之,抽象的伦理学无补于实践。“……但是这个事件的世界,不只是存在的世界,即不只是实有世界;任何一个事物,任何一种关系,在这里都不单纯是实有之物、完全存在之物,而总是带有设定的因素,即事物和关系应该如何、希望如何。绝对无动于衷的事物、完全实有的事物,不可能实际地去意识、去体验,因为在体验一个事物时,我即对它已经有所施与,因之它便与设定性发生联系。”[30]
按照巴赫金的理论,存在就是应答。人都具有动物性,因为人是生物的一种,说得好听点是“万物的灵长”。作为生物之一种的人也会像巴甫洛夫的狗一样对外界刺激作出一定的套板反应的。这是毫无疑问的。但人对刺激的反应又远比动物复杂微妙得多。人可以任意延宕其直接反应。此外,人的反应(或按巴赫金的说法——应答)也不像化学中的化学反应:化学反应可以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可以预期其结果,可以复制重现反应的过程,而人的反应(或应答)却远比这复杂:这就构成了作为人的科学的巴赫金的“哲学人类学”的基本和特定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