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是政府对高等教育质量持续关注的结果。众所周知,高等教育评估制度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一个主要手段。正如王冀生所言,“评估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一是提高教育质量;一是提高办学水平,提高办学水平归根结底也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落实到出人才,出成果上”[52]。对高等教育质量的关注,中国政府由来已久。改革开放不久,1979年1月4—24日国家科委、教育部、农林部在联合召开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工作会议上就指出,高等学校在进行整顿、实现转变时,应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尤其应当着重提高质量。1980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创了我国高等教育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时期,实现了通过具体的条例标准来保障高等教育的质量。李鹏1986年7月13日《关于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问题》中明确指出要“继续调整高等教育专业科类和层次结构,着力充实现有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力提高教育质量”。1988年1月30日,李鹏同志在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振奋精神、深化改革、把高等教育工作推向前进》中又指出,“现在我国高等学校已经具有一定的数量和规模,今后一个时期主要的不是再追求数量上的发展,而是要把工作精力更多地集中到搞好教育改革,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办学的效益上来”。1989年11月30日李鹏在《谈中国教育情况和教育观点》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水平看,我国高等学校的数量已经够了,主要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问题”。可以看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都非常重视高等教育质量问题,并逐步强化。因此,当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时,政府急需找到合适的方法来使其得到保障,高等教育评估就顺势而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