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政策层面。自高等教育评估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产生以来,为了确定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合法性基础。政府在出台的相关的高等教育评估的法律法规中都有明确的陈述,而且政府管理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地位在历次政策文本中都被特别强调。更为重要的是,在整个高等教育评估政策发展过程中,政府管理主体地位的合法性从政策文本中的明确论述,发展为通过法律来加以确定。
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产生就是政府推动的。从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高等教育评估是“国家及其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的手段,政府的主体地位显而易见。随着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管理中的主体地位逐渐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1990年10月3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是国家对高等学校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教育法》第24条又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以教育母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在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1998年专门就高等教育进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颁布了,其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并由其组织评估。”在专项法律上确定了教育行政部门在高等教育评估工作中的主导地位。1999年5月25日,教育部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肯定了这一点,指出“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评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必要的评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法制定有关评估的具体办法,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管理”。
政府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主导地位,不仅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论述,在其他各种相关重要文件中也都被强调。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于1993年2月13日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是指导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性文件。《纲要》再一次强调必须加强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评估工作,指出:“建立各级各类教育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各地教育部门要把检查评估学校教育质量作为一项经常性的任务。”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本科教学工作评价由教育部统一领导。”
2002年6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依据,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等学校的教学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础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教高厅[004]21号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中依然强调“为了深入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落实科学的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运用评估工作积极地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建设,努力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