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领域受苏联模式的影响非常明显,新中国成立初我们就把所有的私立高等教育机构改为公立部分。1952年又仿造苏联模式进行了院系大调整,更进一步加强了计划体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也在探索中不断地调整,人们把其形容成一种怪圈,“一统就死,一放就乱”。1978年改革开放后,政府开始注重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政府也在转变职能,希望高校能够逐渐扩大自主权,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求政府简政放权,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从此之后,相关重要教育文献都有类似表述,表明政府在这方面的不断努力和改变。[1]但是,这一发展过程体现出明显的对中央集权管理的路径依赖。因此,所谓分权也是在政府内部分配,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各部门机关之间的内部权力分配。高校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的权力虽然有所扩大,但是相对而言还是十分有限的。给高校放权也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政策的出台和实际所能达到的效果还有很大的差异。毕竟政策出台是一回事,具体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1985年的政府文件就提出要扩大高校自主权,使其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虽然相比以前高校自主权确实有扩大很多,但是有很多实质性的权力仍然没有下放到高校,致使迄今为止高校面对市场需求仍然反应迟缓,不能很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直到现在,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仍然在进行调整和改革中。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整个发展过程中政府行政,中央管制的烙印也非常明显。我们以管理理念、管理主体、管理方式和管理重点四个方面概括的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特征为分析框架,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管理模式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20多年高等教育评估的发展表现出明显传统公共行政模式的特征。
一、管理理念:管制思维
上文已经指出,传统公共行政最典型的特征就是在管理理念上体现一种管制思维,把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截然分开,管理者处于主动地位,而被管理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管制的特点比较明显。这种管制思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估者对被评估者的管制
在高等教育评估发展的20多年中,明显体现出管理者对被管理者,即评估者对被评估者,也就是政府对被评估高校的管制。这种管制体现在评估政策频繁、种类繁多;政府通过政策法规,突出强调自身在评估中的管理地位;对评估领域优先选择的决断权几个方面。
第一,评估政策频繁,种类繁多。在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是政府推动产生的。政府掌握评估决策大权,其往往根据局部性和阶段性的任务制定相关的评估政策,“结果是政府评估在全面把握和引导高等教育的整体发展的力度上不够强劲,评估导致的政策效果也不够稳定,评估影响更多地表现为缺乏时效性的事后清算和缺乏稳定性的短期效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