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评估动向体现出政府对评估权力的让渡。政府不再完全掌控高等教育评估的一切,而是让渡一些权力给高校、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以及国际评估组织等。造成政府对评估权力的让渡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来自外在的,包括被评估者及社会全体成员民主意识的增强,要求政府发挥服务职能,做好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另一方面则是来自于政府自身的觉醒。在以前政府独揽的评估局面里,政府费力不讨好,不能很好地发挥评估应有的作用,招致大众的批评。政府也逐渐意识到,单靠自己的力量是有限的,应该承认并鼓励其他主体在评估中的存在,并使其发挥积极作用。在内外因素的合力下,政府开始让渡高等教育评估权力。这种权力的让渡具体体现在:首先,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分权。新实施的合格评估按照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分工负责,实行管办评分离原则。这是政府内部权力的让渡,中央政府不再完全控制全国的高等教育评估,而是给地方政府更多评估方面的权力,以保障地方所属各高校的教育质量。其次,政府不再把自己作为单独的评估主体,已开始认可和鼓励其他评估主体的存在和发挥积极作用。虽然1990年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中也提到发挥其他评估主体作用,但是在实践中却微乎其微。新的合格评估,政府已经主动调动学校、社会中介评估机构以及国际评估组织各方力量,让它们共同参与到高等教育评估中来,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分担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的任务。如上海市就委托半官方、半中介性质的上海市教育评估院来开展本市各方面的评估工作。再如政府还特别鼓励有能力的学校可以开展国际专业评估,以和国际接轨。政府不但积极鼓励国内的中介评估组织,而且还鼓励外国的评估组织参与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活动,这些变化较之以前都是很大的进步。另外,政府也希望学校在评估中能够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希望学校能够做好内部评估,建立完善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同时,政府还鼓励行业部门深度参与专业认证及评估,以发挥它们的专业优势。总之,种种迹象都表明政府在让渡一部分评估权力给其他评估主体。
(二)学校:承担起内部评估的组织和保障
新的评估更加强调了学校在评估中的地位和作用,学校作为高等教育评估的主体,不仅要配合上级做好评估,更为重要的是建设好自己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把好质量观。众所周知,第一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中学校自评在某种程度上说应该是学校为了应付教育部评估所做的自我准备。新的合格评估中的自我评估则完全有了不一样的意义,对学校自评提出更高的要求,学校不再是为了应付政府评估而被动地准备自评,而是需要从自我发展的角度来设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在第一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影响下,很多高校已经成立了自己的评估办公室。在第一轮本科教学评估中,这些评估办公室更多的是发挥收集材料,整理档案的作用。但是,现在这些机构越来越开始重视学校自身的评估建设了。它们不但尝试建设学校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而且还积极主动通过研究来寻找学校教育评估的规律。如北京师范大学评估办公室就开展了很多评估研究,在学生评教方面也积累了很多一手数据,做了大量的工作。中国农业大学则尝试建立了自己的质量保障体系,从精品课程、名师建设、大学生创业就业项目等多个方面保障学校教育质量。同济大学2005年成立了办学质量评估院,这是同济大学自发、主动而为的尝试,取得了不错的效果。[1]总之,可喜的是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思考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而且越来越多的学校已经开始走向行动。
(三)社会中介评估组织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