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教育部颁发《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作为各类幼儿园进行教育工作的依据,要求各地各园结合实际试行。该文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第一个幼儿园课程标准,它继承了20世纪50年代《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幼儿园暂行教学纲要》的基本思想,吸取了国内外幼儿生理学、心理学理论,使其科学依据更加鲜明。在颁布《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的同时,教育部组织编写了幼儿园教材,共7类9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全国统编幼儿园教材,为保证实施《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必要条件。1981年6月,卫生部妇幼局颁布了《三岁前小儿教养大纲(草案)》,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次就0~3岁儿童的集体教育工作做出明确规定,在提高托儿所的保教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进一步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在修订《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草案)》的基础上,卫生部于1985年颁布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
针对当时农村学前教育工作在不少地方尚未受到重视、事业发展缓慢的情况,1983年《教育部关于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几点意见》发布,提出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发展农村教育,并指出要积极恢复和发展教育部门在农村办的幼儿园,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短期内要在基础好的地方基本满足学前一年幼儿入园的要求。同时,该文件还针对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各地要有计划地发展幼儿师范教育,要求在1985年左右至少办起一所幼儿师范学校,高等院校要为各地幼师和教师进修学校培养专业师资,以解决各地对专业幼儿教师的急需;要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报酬,要求其待遇应与当地民办教师或社队企业职工相当,或不低于当地农民实际收入的平均水平。该文件有力地推进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别是调动了农村小学举办学前教育的积极性。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逐步展开,城乡学前教育有不同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农村学前班的发展很快,逐步成为学前教育的主要办学形式。为规范农村学前班的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1986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办好幼儿学前班的意见》。该文件首先强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学前教育尚不够发达的情况下,举办学前班是现阶段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城镇地区也是满足群众让子女接受学前教育要求的一种教育形式。该文件对学前班的办班指导思想、教育活动的内容与组织、教师培训、办班条件、领导和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该文件倡导因地制宜,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发展学前教育,推动了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的发展。长期以来,学前班一直是我国农村学前教育最主要的办学形式。
1986年,《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发布,明确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设置为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实行聘任或任命制。条例对各级教师的职责以及任职条件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凡不具备国家学历的教师,要通过考核取得专业合格证书或取得教材教法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评定职务。同年9月,国家教委发布《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试行办法》。这些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积极性,各省市教育部门为此制定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并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专业进修、学历教育)积极组织幼儿园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各地幼儿园教师的学历合格率逐年快速提高,到1990年,受过一年以上专业训练的教师比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
为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提高学前教育质量,1979年,中国教育学会学前教育研究会(1986年改称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在南京成立,中国著名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担任名誉理事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学前教育研究会,开展了群众性的教育科研活动,在探索学前教育的科学规律、促进学前教育数量和质量共同发展、促进学前教育全面改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这一时期,教育部门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了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学前教育的良好局面。1979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6.65万所,在园幼儿共879.23万,教职工总数为53.27万,比1965年分别增长了8.7倍、5.1倍和3.29倍。